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25:06 389 人看过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安置人数计算公式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株洲征地补偿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株洲的市民在面对政府直接给出的补偿数额的时候应该及时用上面的公式自行计算得出结果进行比对才能防止政府的恶意侵权,如果发现有任何的数额不对的情况可以找律师诉讼政府。

2021年株洲征地补偿标准新政策是什么?

2020年株洲征地补偿标准新政策是什么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市人民政府要求下达征地拆迁任务,发布《拟征地公告》,审核《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三)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方案。

(六)监督检查征地拆迁政策落实、安置补偿等工作到位情况。

(七)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县市国土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包括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等,分项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思想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

(四)负责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七)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八)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及对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的管理分配。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监察、公安、发改、司法、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审计、卫计、工商、法制、房产、畜牧等部门应当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国土部门应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拆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国土部门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国土部门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住建、规划、农业、林业、工商、房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市人民政府对“阳光拆迁”工作的规定,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接受被征拆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条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现行标准见附表1、附表2)。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一条专业菜地专指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含县级)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青苗(生产)费按土地面积计算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3)。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产设施按调查数据计算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4)。

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花草按调查数据计算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5)。

征收成片的经济林、用材林、花卉、药材按土地面积计算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6)。

第十三条经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的苗木种植地按照苗木的品种规格给予移栽搬迁费,并按移栽季节给予搬迁损耗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7)。混种的其他杂木,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水田、菜地上种植的苗木,如未经林业、农业等部门批准,不属专业苗木种植地,按原地类生产费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经国家认定挂牌的“花卉苗木之乡”花卉苗木移栽,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移栽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勘测技术报告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勘测技术报告不符的,需实地调查丈量后,由各县市区征管办负责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农业部门、国土部门、业主单位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批准地类实施补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勘测技术报告地类实施补偿。

重金属污染土地按原用途地类实施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另补偿造塘建设费(具体标准见附表8)。非历史形成以及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发布迁坟公告,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标准给予迁坟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8)。超过迁坟公告规定期限未迁的坟墓,在施工过程中按无主坟处理。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鉴定,并予以张榜公示,其合法性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

(一)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认定。

(三)具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属于历史上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其建筑层数最高按三层认定。超过三层的部分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具有其它有效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鉴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不同结构、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9)。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鉴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对集体或集体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征收标准增加50%补偿,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1.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需拆卸、安装调试的,按生产用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搬迁补助;有重型设备的,另行增加2%。

2.因征地拆迁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拟征地公告发布时企业实有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在职职工人数原则上依据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表、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代扣所得税等情况确定。对停产停业人数的确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人社、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需要行业经营许可的必须提供行业许可批文。

2.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30%补偿,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3.将住宅房屋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但剩余的实际居住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45m2/人。

(三)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20%补偿,不另行计算装修及设施补偿,并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户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10)。

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字确认房屋拆迁各项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字确认补偿和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实行包干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1)。

各县市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照株洲市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办法规定,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收缴: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市、县市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代收。

(二)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的社会保障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费中提取后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第三十条市本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律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屋拆迁,特别是铁路、公路、电力等线性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经批准可采用宅基地联建安置。

各县市可采用宅基地联建安置和自购商品房安置,但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自购商品房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一)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45m2/人2800元/m2计算,如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依据房产部门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信息对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自购商品房补助采用购房补助券的方式发放。在核定安置人员资格后,持券人持购房券可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含云龙示范区)选购经房产部门确认发布的符合销售条件的房屋,再由各区人民政府凭被拆迁人购房合同和补助券将购房补助资金及时支付给开发商。

(三)自购商品房购房补助券的印制、管理和使用依据《株洲市自购商品房补助券实施细则》执行。基本原则为“以区为主、专户管理、分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控制和监管。

(四)各县市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及兑付方式由各县市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联建安置是指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

(一)宅基地联建由规划、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办理。

(二)联建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三)重建宅基地面积,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一栋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四)同一拆迁户有多处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标准见附表12),但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m2。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予以张榜公示,其资格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

(一)安置人员范围:

1.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参与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人员。

3.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4.在以往房屋拆迁中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员(包括家庭新增人员),在拆迁其重建宅基地房屋时可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户(不含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转城户)被拆迁房屋经合法性鉴定,房屋权证齐全,其安置按合法产权人及在本市无其它房屋的直系亲属人数计算自购商品房补助,但安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1.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四)在以往房屋拆迁中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新增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四条产权人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其它安置人员只能随产权人在同一处房屋内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五条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备单独建房资格,由于城市控规等原因,未批准建房且长期居住在父母产权房屋内,经审核给予每人10万元的补助。

建房资格按照《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90号)文件规定予以确认。

因已婚夫妇未生育、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增加的安置指标,不给予该项补助。

第三十六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人3—5万元的困难补助,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积极参与、协助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后,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应收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注销登记;被拆迁人拒不上缴的,由市、县市国土部门公告注销。

第三十九条征地拆迁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被征拆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被征拆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地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处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征收市原郊区所辖的市园艺场辖区土地和城市工作处管辖的社会转城居委会辖区土地和房屋,按本办法执行。

拆迁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征地转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事业建设经批准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矿区安全区范围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及被征地拆迁人员补偿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四十五条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实行县市区长负责的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处理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需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台《操作办法》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征地是为了更好的建设城市,只有当一个城市发展好了才需要向外扩张。但城市发展扩张的同时,人民的安置工作也应该做好做足,株洲征地补偿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作为城市的主人,我们更应该配合好政府的工作让我们的家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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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6日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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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一般怎么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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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祝文贺律师:征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计算公式:土地补偿费=被征地面积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ⅹ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安置补助费=被征地面积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ⅹ补偿倍数ⅹ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4≤补偿倍数≤6)注:①每公顷被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②1+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祝文贺律师预约热线:1352059672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国贸桥西南角)建外SOHO东区B座2301号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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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计算公式的影响因素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等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用于国家建设的,应当对被征收的土地权利给予补偿。其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被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有收益的非耕地,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农村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二)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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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是什么?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四区和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安置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被拆迁房屋并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第四条以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预留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一般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预留10%;1亩以下(含1亩)的预留15%。预留地应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依法报批,征用后可转为国有出让地,其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征拆相关文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身份证明,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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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株洲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株洲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专业分析: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房产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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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云龙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内容?
    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现将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片)的划分、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一、征地补偿区域(片)分为两个区域(片)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Ⅰ区,范围外为Ⅱ区(附件1)。二、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等级地类修正系数1.65确定,其它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确定的地类修正系数执行(附件2)。三、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按修正后补偿标准确定(附件3)。四、各县市区域(片)等级划分、征地
    2023-06-02
    150人看过
  • 株洲市南岳岭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二、征地补偿费如何管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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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一、株洲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有个名词叫作“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又被称为土地使用税。唔,这个税种的计费方式呢,可以这么来理解:它是以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作为基准,然后乘以相应的适用单位税额。而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就等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具体来说,大城市的年税额范围在0.50至10.00元之间;中等城市则在0.40至8.00元之间;小城市的年税额则在0.30至6.00元之间;至于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它们的年税额则在0.20至4.00元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二、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的青苗费、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以及奖励;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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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1.5倍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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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市退休工资怎么计算
    一、株洲市退休工资怎么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金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二、影响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1.退休时上年度省平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也就逐年水涨船高。所以,退休时间越晚,养老金越多);2.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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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4年的规定是怎样的?
    株洲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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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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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补偿的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土地征收过... 更多>

    #土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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