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涉及房产的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0 14: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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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就房屋价值及其所属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人民法院将依据如下多种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首先,如双方均拥有产权并同意以竞价方式获取房屋所有权,那么此请求应获酌情允许;
其次,如果仅有其中一方持有产权,则该方务必向评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由其按照普遍市场价格对该房屋进行合理估值,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再者,若双方最终不谋求房屋所有权,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申请,房屋可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形式来处置,而所得收益将由双方平分;
最后,倘若双方都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但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解决争议,房子通常会判给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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