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著作权法中的制片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05:39:30 315 人看过

一、如何认定著作权法中的制片人?

著作权法中的制片人一般指创作作品的生产制作人,后期也是可以作为著作权人来进行认定的。制片人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制片人是剧组的主宰,摄制组的最高权力者,既有权决定聘用优秀成员,也有权开除在剧组行为的成员。从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贯穿的核心。也有的影视公司的老板或投资方在影视剧中署名制片人职务。

二、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著作权在申请时所需要认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涉及到著作权中制片人的处理,也是需要按照上述权利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在后期进行著作权的确权时,也需要对制片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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