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基准是如何制定和确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7 06:50:19 421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些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于房屋征收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由于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些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由于房屋征收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 地 补 偿 要 素 : 房 屋 价 值 、 搬 迁 安 置 、 停 产 停 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其中,房屋价值、搬迁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是征地补偿的三个主要要素。

首先,房屋价值是征地补偿中最重要的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给予房屋征收部门所在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次,搬迁安置也是征地补偿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及时被拆迁并安置到新的地址。拆迁安置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最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也是征地补偿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土地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企业,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总额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总额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综上所述,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是征地补偿的三个重要要素。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备案的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拆迁安置,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备案的拆迁安置标准进行安置;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备案的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总额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些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价值是征地补偿中最重要的一项,拆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也是征地补偿的重要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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