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由中英双方共同举办的中英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在上海外滩中心召开。此次研讨会旨在通过交流和探讨使中国公司能够熟悉并利用国外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让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了解中国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研讨会的演讲嘉宾丘健雄先生从商业公司的角度出发对英国仲裁程序进行了介绍。他认为英国仲裁注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和意思自治,例如:当事人一般依代理律师的推荐选定仲裁员,很少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代为指定仲裁员,律师对仲裁程序也有很大的掌控力;当事人可以各自聘请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交由仲裁庭来评判。而且英国仲裁程序十分的精细,比如:英国仲裁重视证人证言,仲裁中会有严格的证人盘问程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中发布各种程序指令,对不执行指令的当事人还有相应的惩罚机制。
上海律协副会长、贸仲仲裁员陈乃蔚先生则作为中方代表向与会各方介绍了他在中国仲裁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特色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陈会长指出:仲裁与调节相结合是指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仲裁中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这种仲裁模式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可以节省,而且由于仲裁员进行调解,其成功率更大,最重要的是通过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而达成和解,更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
研讨会的另一位嘉宾,布英达先生对于中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作法却有不同的评论,他认为虽然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不得在其后的仲裁司法程序中援引对方做出的陈述、意见、建议等,但他对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以及仲裁员如何能不受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影响继续公正的作出裁决持保留意见。而对于中国的仲裁程序,布英达先生说:各个国家的仲裁程序在结构上来说并不太大的差别,中国的仲裁程序也和英国类似,具有严格,公正,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等仲裁程序的普遍特征。而且仲裁质量的好坏关键不在于仲裁程序,仲裁员的知识水平和仲裁素质才是最重要的。布英达先生以他的亲身经历告诉与会嘉宾:中国的仲裁员无论是在能力还是办案经验都是十分优秀的,尤其是中国的仲裁员能够积极主动的案件争议的解决,这给他留下了很深的映像。他希望未来东西方仲裁员能够坐在一起交流分享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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