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2008年2月,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王女士到附近的物美超市购物,货架突然倒塌,砸伤王女士的头部,伤愈后额部留有明显疤痕。近日,丰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美公司赔偿王女士整形费等损失共计6000元。
2008年2月9日,王女士到物美公司丰台某卖场内购物,一旁的货架突然倒塌,砸伤王女士的头部。物美公司随后将王女士送到医院治疗,经确诊为头皮挫裂伤。王女士在医院门诊治疗了八日,物美公司支付了医疗费1126.3元。但治疗完毕后,王女士因额部有明显的疤痕,又自行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做了整容手术,共花费近3000元。为此,王女士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物美公司赔偿误工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物美公司辨称,王女士在卖场被货架砸伤情况属实,但物美已支付了治疗头皮伤的费用,整容与头皮伤没有必然联系,王女士起诉的费用均是因整容产生,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美公司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因货架倒塌致使王女士被砸伤,物美公司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应赔偿相关损失。王女士在整形医院治疗因此伤引起,所以整形费用亦在赔付之列。此外,由于王女士系春节期间受伤,正值家人团聚之际,且受伤部位在面部,精神上确受伤害。同时物美公司作为大型购物超市,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是其应尽义务,故准予王女士的精神损害之请,具体数额综合其受伤程度、社会影响酌定为500元。
法院最后判决物美公司赔偿王女士整容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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