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有哪些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1:31:14 291 人看过

1、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于人类所共有。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如果其中某一要素遭到破坏或污染有可能使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民事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人类的后代。

2、侵害时间的长期性。

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而且还不容易被发现。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一般要经过数年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有些污染物甚至在数百年的时间里不断地对周围人群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侵害。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旦侵害人停止实施,其侵害就停止了。但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总之,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地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

3、加害行为的利益性。

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可见,在社会价值判断方面环境民事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而实际上,有些地区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很多环境侵权行为得到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许可,为违法行为提供了一种行政合法性。很多事实表明,环境侵权行为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侵害,是一种可容许的危害。

除此以外,环境民事侵权还具有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加害原因的多样性、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等特点。受害人为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其权益损害的行为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其中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的一个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7: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有哪些程序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有两种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和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后者还是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最终的解决程序。在实践中,除以上两种程序外,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还存在第三种程序,即环境侵权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环境侵权的当事人应先了解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的这三种程序,选择适用行政处理程序,或者选择适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者民事纠纷非诉程序的具体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环境行政调解就是环境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中优先采用的处理方式。环境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针对某一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作为调解主持人,
    2023-04-21
    336人看过
  •  探讨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及应对措施
    不平等和歧视是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而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可能通过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来实施,而这些影响可能是直接的、间接的,也可能是深层次的。深入了解这些影响需要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1.在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和歧视,这种不平等和歧视可能针对的是特定的群体,也可能是普遍存在的。2.某些行为的侵害过程可能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复杂的因果关系和多方面的影响来实现的。这些影响可能是直接的、间接的,也可能是深层次的,需要深入挖掘和分析。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持续性、潜伏性持续性和潜伏性是两个常见的企业风险特征,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持续性风险指的是企业面临的风险是长期的
    2023-12-04
    65人看过
  • 如何处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
    1.受害人正当防卫任何一项权利的设置,如果没有救济作为保障,则该权利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环境权亦是如此。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针对侵害行为所进行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公民负有的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义务,也是公民享有的从公民的民事权利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是原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产生了正当防卫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权是一种救济权。从性质上看,作为私力救济方式的一种,正当防卫在环境法上的确认是理所当然的。确立和适用正当‘防卫以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其优点在实践中体现为可以避免那些由于环境污染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公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过激行为。因为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受害人紧急避险受害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致第三
    2023-06-12
    498人看过
  • 如何防止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一、如何防止环境污染防止环境污染的方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二、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环境侵权责任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
    2023-06-06
    262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适用中的局限性(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中的缺陷。如我国《民
    2023-06-28
    454人看过
  • 环境侵权的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控告和起诉权。上诉权。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有查明事实、处理的义务。我通过的刑法和宪法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但不得捏造、检举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公民的申诉、控告、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报复。环境侵权是指行为人因损害当事人的环境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越来越集中的趋势,环境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集中和频繁,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侵权的性质(一)环境侵权的客体陆梅教授在《环境法新视野》中写道:“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在生存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权利。环境权不是公民对其生活环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因
    2023-05-31
    327人看过
  • 环境侵权在内容方面特征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三)受害人人数众多;(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受到污染或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三)受害人人数众多;(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环境侵权案件特点分析环境侵权案件是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备受关注的一种新型侵权案件。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如下:1. 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到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如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2. 受害群体复杂。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环境污染
    2023-11-13
    290人看过
  • 哪些行为属于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3、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如何对不可抗力进行认定对不可抗力进行认定有:1、不可预测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虽然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事故的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若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行为来避免,则事件不能视为不可抗力;3、不可克服,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克服,如果事件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来克服,那么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4、履行期间性,对于某一特定的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同终止前,即合同履行期间,如果
    2023-04-07
    98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属于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此给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导致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时依照环境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第一,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加,造成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第二,侵权行为判断的模糊性。环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在一定程度上是阻却违法之事由。因此,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忍受限度论”、“利益衡量论”就被推出。第三,侵权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和缓慢性。环境侵权中,污染物的侵害往往借助于空气、水等媒介物而作用于人体,而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因
    2023-04-21
    339人看过
  • 危害环境的犯罪有何特点
    危害环境犯罪的含义有以下内容:1、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2、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3、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一、要怎样认定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爆炸罪,要掌握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界限。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
    2023-03-11
    283人看过
  •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法律是有哪些规定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法律是有哪些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
    2023-06-07
    244人看过
  • 环境法律制度有哪些特征?
    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环境法律制度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环境法律制度不像环境法基本原则那样具有适用的广泛性,而是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别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其适用的对象、范围、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法律后果都是特定的、具体的,其灵活性较小,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适用法律的随意性。第二,环境法律制度在规范的组成上具有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环境法律制度通常不是由某一个法律条文或某一个法律规范所组成,而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所组成。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如果把整个环境法体系作为一个大系统的话,那么每一个环境法律制度都可以构成一个小的子系统。这一点是区别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原则和措施的主要标志。正因为环境法律制度有系统性的特征,所以环境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023-04-21
    296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
    2023-02-25
    214人看过
  •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有哪些
    此前的《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依然还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但新法立法理念有突破和创新,围绕着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新《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5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全过程,并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作出了重大安排,提出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为此新《环境保护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第一条和第四条中将推进
    2023-04-24
    4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环境的环境有哪些特征和特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9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环境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将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破
    • 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社会妥当性、合法性、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累积性等特点。
    • 环境污染侵权特点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21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 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环境侵权哪些事由可以免责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24
      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我国对环境污染侵权以及相关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污染侵权都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有什么,环境侵权哪些事由可以免责?
    •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15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察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15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4000--45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