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理处简政便民再出新举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6:35:45 119 人看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简政便民”有关要求,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再次进行梳理与完善,以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梳理再造,共简化优化经办服务流程8类21项,并将从12月1日起陆续实施,全面提升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缩短医疗费报销时限

将医疗费报销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同时,对于金额较大、参保人员家庭困难的,开辟绿色通道,将办理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二、优化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程序

1、将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周期由每半年一次缩短至每季度一次(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2、将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所需体检由普检改为筛检,其中,对病情明确符合条件和70周岁(含)以上的申报人员实行免检(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3、取消原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慢性病病种的规定,不再限制每次申报病种数量(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4、不再要求参保人员使用统一印发的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5、对于长期居住异地,需要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可使用居住地医保慢性病申报表进行申报(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三、简化门诊特定项目、特殊病种待遇申报程序

1、取消门诊特定项目、特殊病种待遇申报表中的科主任签字环节(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2、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需申报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无须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报表,可凭出院记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窗口直接申报(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四、简化转外就医备案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供医院“会诊单”(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2、将转外就医备案表中的科主任意见调整为科室意见(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3、打通部分重大疾病转外就医备案通道,患者无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可直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病种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4、对因恶性肿瘤治疗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的,备案手续有效期延长至1年(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5、取消转外就诊医院限公立医院的限制(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6、取消精神类疾病转外就诊限制(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五、简化生育报销流程

1、取消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报(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2、生育报销时不再需要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实施时间:2018年12月1日)。

六、实行“医、工、生”综合柜员制

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综合柜员制,三项保险业务实现一窗式办结(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七、探索实施“不见面”服务

1、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信息交互平台。需要办理各类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无须再到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备案)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实现在线办理(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2、建立驻院代表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即时结办相关手续。(实施时间:2018年1月1日)

3、对长居外地人员,探索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直接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实施时间:2018年4月1日)。

八、优化内部经办流程

精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结算流程,按照内控要求,初审、复核、打印等各环节全部通过信息系统操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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