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现象透析
市场经济的逐利性需求,已经把司法人员的职务权力视为利益博弈的资源之一。根据2006年以来“两院”工作报告显示的数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广泛关注的现象。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受贿犯罪轰然倒台,到广东、广西、辽宁、海南、宁夏、黑龙江、天津等数个高级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锒铛入狱,再到沈阳、深圳、武汉、阜阳、青岛等十几个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尤其是阜阳中院前后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创下中国法院系统集体腐败的典型。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2010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去年(2009年),各级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9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137人。”2011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83人……其中,受到政纪处分的540人,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13人。”官方公布的数据说明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严峻性。
拥有司法权的人利用职务权力犯罪对社会公信力的危害是“致命的”,因为不公正的裁判与犯罪乃是“源与流”的关系,“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权如果被滥用,比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严重,必将使社会正义和司法公信荡然无存,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仰、信任危机,遑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因此,世界各国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都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与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高发态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司法实践中法官职务犯罪案件极其罕见,像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犯罪的更是绝无仅有。据统计,新加坡自独立以来没有一名法官犯罪,德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罪,英国很难见到法官犯罪的报道,美国自建国以来总共只有9名联邦法官受到弹劾,其中只有4人最后被参议院判定有罪。法官职务犯罪可能与中外政治体制的不同、中外法官选拔制度不同、以及法律信仰的坚定性不同有关,但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缺失也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实证分析
笔者以近年发生的50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研究脚本,从犯罪人身份、构成罪名、涉案标的、处理结果、社会影响、履历背景、职务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试图从中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性,结论是:尽管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案发时间、地点等存在差异,但在职务身份特征、构成罪名、犯罪手段、影响犯罪的因素等方面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尤为凸显的是,造成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审判权的运行行政化趋势有着直接联系,也是审判权缺乏有效控制的必然结果。
(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罪名集中,犯罪数额巨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有40条,近50个罪名,而现实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所确定的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种贪利型犯罪,其中犯受贿罪的比例为100%,反映出市场经济的趋利现象对法官职业形成的诱惑和影响,在巨额利益面前,少部分法官难以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和法律职业伦理,使用司法权和金钱交易。从受贿犯罪数额比较,法官受贿犯罪绝大多数是数额特别巨大。如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长杨贤才非法敛财数千万,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认定受贿、贪污510万元,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收受贿赂607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有53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因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涉案人员普遍受过法科高等教育,被业内人员称为“学者型”法官
在50名法官职务犯罪案件中,除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一人是大专学历外,其余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不少是法学硕士、博士,且部分人被业内人员称为“学者型”法官。可谓是法律界、法学界的精英。如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发表了数十篇论文和多部专著。黄松有同时还是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的兼职教授。当这些法律界的精英成为阶下囚被作为犯罪标本研究时,法学职业者的心是沉重的,我们反思的问题是,他们受过法学学科良好的知识体系训练,但缺少司法职业伦理中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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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犯罪包括诈骗罪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31当然不包括诈骗罪,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目前法律制度中跟职务犯罪相关的罪行有三种,比如渎职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一些其他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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