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抚养未成年或者不具有独立生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需要被抚养的子女,对父母房屋享有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责任。所以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父母宅基地上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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