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4:30:36 154 人看过

1、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2、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

(1)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2)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无效合同与承包人结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承包人应该予以拆除,并向发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3)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工程未完工施工费用如何处理

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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