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前能签和解协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25 02:31:30 384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前能签和解协议吗

对于强制执行过程中和解事宜是否可行,其决定权在于涉事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若有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各方能够达成和解,他们将可签订相应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的履行金额以及履行期限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约定,并按照该协议所明确的约定予以落实。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未能遵照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如期履行,申请执行者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敦促法院遵照原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应仅限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或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阶段,而不能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后进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在执行进程中与另一方当事人在真诚的心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且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执行原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那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受理。

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得到充分执行,即全部履行完毕的话,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重启执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来负责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n(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n(二)申请保全措施;\n(三)申请支付令;\n(四)申请公示催告;\n(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n(六)申请破产;\n(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n(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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