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土改,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农民个人私有的土地所有权,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依据《土地改革法》取得的。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富农阶级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现了土地农民所有,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解放初期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通过农业合作化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个人私有的土地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来源。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于一家一户的经营,这种小农经济无力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基本建设,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因而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国家对个体农民所有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将农民土地私有改变为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
这一过程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第二步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分配。这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个人,但其使用权却归合作社。第三步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
这期间,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无偿转归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到1957年,全国已有97.5%的农户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加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2%。至此,全国农村的土地(耕地)已基本上由农民的私有变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所有。
三、通过人民公社化建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经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变为人民公社所有,后又改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承包制,土地所有权依旧归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民承包地使用权的确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自建立后对土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既保证了农民的合法使用土地的权益,又保证了国家对土地的有效的管理和约束。确定了土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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