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与“判”的逻辑和相应技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3:30:26 213 人看过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个严重脱节:一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脱节;二是理论与实践脱节;三是庭审程序与裁判内容脱节。一方面,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最重要的几个结合点上,比如诉讼标的、要件事实以及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是诉讼法理论中的核心和热点问题,在实务界几乎没人理会甚至十分陌生,更没有成为一种审判逻辑思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诉讼模式转型和局部程序改革成果在立法、理论和教学中未能及时总结和更新。当尊敬的同行在实践中探索审判九步法谋求链接上述脱节的逻辑环节时,我也正在教学中推销自己关于裁判逻辑和庭审方法的总结,我以二十年审判和仲裁实践为基础,以一审普通程序特别是开庭审理阶段的教学为平台,将诉讼标的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和诉讼模式理论研究与教学串联起来,尝试将民事诉讼理论、民事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训练融为一体,因为审判方法远不只是实务技巧,更是一种法律思维和智识。简要地说,当事人诉讼与法官裁判应当是按照如下逻辑进行的:1实体请求/裁判对象←2权利基础/实体法适用←3要件事实证明/认定事实←4证据提出/证据审查,后面的每一环节的完成都构成进入前一环节的前提。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经法庭审查符合证据能力(证据准入资格)的,方可进入事实证明环节而用于证明事实;要件事实得以证明的,才能满足适用相应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从而进入法律适用环节,如果某一要件事实不能证明则不能适用该规范;能够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据此规范判决支持权利主张从而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个逻辑也正是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罗森贝克法律要件分类说所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内核,即主张适用某一规范支持其权利主张(权利成立主张、权利消灭主张、权利妨碍主张或权利排除主张)的一方对于适用该规范的前提条件(即要件事实)已经满足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即不能适用该规范,因而该权利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支持(即承担败诉风险)。庭审的功能是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依据,但现行庭审结构存在着两大明显缺陷,使得庭审无法有效地实现上述功能。第一,质证过程是证据审查与事实证明的混合体,以质证替代了证明。一方当事人提出每一组证据时,对方须就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发表意见。但证明力问题是必须针对具体的事实(证明对象)进行本证和反证才能展开的,只有在全部证据质证完结并准入证明程序时才可能展开,于是质证过程流于形式,无法形成交锋,帮助法官形成明确的心证。等到全部证据质证完毕,本应围绕事实来运用证据展开证明,但此时质证过程已耗费了大部分时间,于是双方的辩论往往是不引用证据而发表的空洞争辩,事实证明与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和针对性。这样法官从事实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围绕证据展开的零碎信息,而不是围绕事实提出证据展开的完整证明。第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两阶段划分导致各自功能不清。这种两阶段结构是在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模式下形成的,事实调查阶段由法官询问当事人或出示法官在庭审前阶段自行收集的一些证据或询问笔录,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询问或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因此许多教材至今仍将法庭辩论的功能解释为补充调查事实。但庭审方式改革后,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主持下由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或质询,而此阶段重心又放在质证阶段的零碎辩论,因此,法庭辩论如果沿袭补充事实调查功能,则两个阶段都不能提供针对事实问题展开证明和综合性论证的恰当机会。庭审结构的这两大缺陷切断了证据与事实、要件事实证明与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证明和法律适用与诉讼请求和抗辩主张之间的逻辑关系,使庭审和裁判都严重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和直觉。庭审前法官须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否则无法驾驭庭审,也不知当事人所云;庭审后法官制作裁判时,必须再回到一堆证据中,凭借当事人在质证中发表的零碎、空洞、重复、交叉或挂一漏万的质证意见,重新建构事实。而直到此时才发现,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一些事实必须查明或澄清,但在庭审中当事人都没提,法官也没问,如果按主张责任或证明责任直接裁判显然不当,再次开庭又费时费力,且引起当事人不满。针对上述问题,我对庭审结构进行了改造:第一,现行法庭调查综合性陈述阶段保持不变,但庭前交换过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不再照本宣科。第二,质证仅就证据能力和真实性发表意见而不针对证明目的或证明力。对照证据目录,对证据的合法性(通常略)和真实性无异议者打钩往下走;有异议者须出示原件并对证据来源等进行说明;如果仍有异议,待双方提交的证据全部质证完毕再进行证明。质证过程一般只需十几分钟。第三,围绕诉讼请求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当事人依次就1诉讼请求、2权利依据、3事实、4证据四个层次的问题,一项一项地提出主张、反驳和辩论意见,如果在前一层次没有争议,则不必进入下一层次。比如,

(1)原告提出三项请求中有一项没有争议,则为权利认诺,亦即双方就该项请求已达成和解。

(2)如果被告对第二项请求有异议,则进入第二层次,原告提出支持该项请求权的依据,列举其适用要件,以确定权利义务。被告对此有异议则需提出反驳或相反依据(如抗辩权依据)。

(3)若对权利依据及其要件本身没有异议,则进入第三层次即事实调查,以查明要件是否满足。对方对某一要件事实无争议的则为事实自认,该事实不必使用证据加以证明。

(4)如果就某一事实主张存在争议,则须运用证据进行辩论式证明。当全部证明过程结束,法官根据自己是否就某要件事实形成心证来判断适用具体权利规范的全部要件是否均以满足,并据此判决依赖于该规范的权利主张(请求与抗辩)是否成立。这样法庭辩论基本可以省略,或者仅就法律选择和适用问题(如果有的话)进行主张和辩论。因为这种庭审模式在整个事实调查过程中都贯穿着辩论主义,其本身就是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的事实证明过程,问题集中,交锋突出,环环紧扣,层层剥开,没有争议的问题则直接确认。既不会遗漏任何请求或有效事实,也不会将时间浪费在空口无凭的陈述或纠缠于与法律适用无关的事实和证据中。不仅庭审速度很快,而且庭后写裁判文书也比较简单,将庭审笔录顺序倒一倒,就是一篇说理清晰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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