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要权益,确实包括使用权。这一权利的核心内涵在于,承包人依法取得承包土地后,对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这种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取得的,确保了承包方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具有合法性。
2.《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进一步验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包含使用权的事实。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登记对抗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登记对抗,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依赖于登记,但一旦进行了登记,承包方便取得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
2.未经登记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相较于已登记的物权性质权利,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进一步印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对抗的性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和含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土地,这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而权利内容则由合同约定。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与土地确权相结合、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以及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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