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等于百分之五十。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每分升以下,含6克每分升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
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97人看过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39人看过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464人看过
-
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152人看过
-
了解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97人看过
-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234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是怎样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参照下列内容: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2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0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
-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7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
-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陕西在线咨询 2023-04-25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