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13:49 85 人看过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等于百分之五十。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每分升以下,含6克每分升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

脑出血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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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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