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该如何定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9 18:15:39 315 人看过

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入干股”通常涉嫌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敲诈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若具有以下情形可将标准定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

2、一年内曾受过敲诈勒索的行政处罚;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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