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律知识问答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0 11:12:55 419 人看过

《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内容简介: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学法用法的需求,一些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多名资深律师对与农村普法相关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律师们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与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写了这套《农村普法教育丛书》。

一、盘活宅基地什么意思

盘活宅基地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二、建设用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集体土地有两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而集体建设用地则包括农民宅基地、集体公益性用地(如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道路等),以及村办工厂等用地。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一)流转规模较小

在我们课题组进行的一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过程中,主要以农户之间的零星的地块之间的流转为主,大规模的集体流转较少。以土地面积为对象的调研报告显示,最近5年内,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转面积不足全部耕地面积的8.7%,云南省则不足9.5%。同时,我们也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山东省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村家庭承包户的2.5%,河南省的为3.1%,而云南省则更低,仅有1.8%。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的调研得知,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农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价值并没有凸显出来。农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流转面积较小,流转规模较小。

(二)流转形式多样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有较少一部分农户选择入股形式,而以转让形式将农地流转的则更是少之又少。我们对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几个农业大省进行了调研。其中山东省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占54%,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占31%,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占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占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占1%,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占1%。在四川、河南和云南三个省份,基本也是转包、出租、互换三种流转形式较多,以转让和入股形式流转的较少。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和重庆市则表现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较多,其他几种形式相对较少。另外,以入股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流转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发展较快,同时也大大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效益价值。

(三)地域差异较大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发展的极其不平衡。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四个省份,农户相对保守,土地流转效率较低,规模也较小。这几个省份的农民仍然坚守自己的本分,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大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而在重庆市和广东省两个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的省份,农地流转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比较高。在这两个省份,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大部分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转出去交给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时又能获得流转收益。而且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自己从中分取红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22: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常用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草原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合法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3、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答: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
    2023-06-08
    262人看过
  • 怎样参加医疗险知识问答
    1.和平区高女士问:我今年64岁,1998年从单位买断,2001年4月自己一次性交了1.8万元养老保险,2001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医疗保险,怎样参加医疗保险?答:高女士是个体退休人员,可以个人办理医疗保险。所需提供的资料为:商业银行医保缴费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均用B5纸复印)、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失业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沈河区汪先生问:我的户口不在辽宁,但在辽宁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是自己的,这样可以在沈阳办理医保吗?答: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来沈购房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我市有就业单位的,可以由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无就业单位的,可以灵活就
    2023-04-23
    133人看过
  • 安全知识问答
    第三者
    1、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答: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车辆是哪些?答: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A、机动车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非机动车是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4、交通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来分,分为哪几种?答:①轻微事故;②
    2023-06-05
    291人看过
  • 《乡镇企业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制定了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违反《乡镇企业法》所规定行为的,在《乡镇企业法》中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对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触犯刑律的,则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为,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除此之外还规定,在违法企业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部分或全部优惠的处罚。第三种情况是:规定乡镇企业有权以控告、检举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国家
    2023-06-07
    373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活动。2、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6
    2023-04-24
    450人看过
  •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汇总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
    2022-04-16
    356人看过
  • 信托的知识问答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前为什么要进行商业可行性评估?答:对信托公司整体运营而言,信托计划的商业可行性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商业可行性通常包括收益、成本、风险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收益既包括信托报酬收入等直接利得,也包括资源、渠道、品牌、客户等方面的隐形收益和战略利益;成本不仅包括管理运营信托产品所导致的直接支出,也包括相应的隐形支出和沉没成本以及对机会成本的评价;风险的评价则力求全面和准确,覆盖信托产品涉及的各个方面(如宏观、市场、交易对手、信用增级等)和各个环节(如前中后台的操作),也覆盖信托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前为什么要进行运营可行性评估?答:由于信托产品具有非常突出的灵活性、差异性和复杂性,因此,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成为难以规范、难以明确、难以评估的重要方面。通常情况下,运营可行性的评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市场营销方面,包括信托公司的自身渠道和第三方渠道是拥有丰富的合格投资者,
    2023-04-24
    482人看过
  • 动拆迁知识问答
    担保债权
    1、什么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和房屋使用人?答:(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2、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有什么法律责任?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搬迁有什么法律责任?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2023-06-15
    320人看过
  • 创业板知识问答
    证券投资
    创业板交易单位如何确定?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创业板有涨跌幅限制吗?有,但与主板的涨跌幅限制有区别。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1&plsmn;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完)创业板的交割的方式是什么?创业板交易方式依然采用电脑集中竞价方式和T+1的交易制度。,即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在当日进行买卖,这与主板的交割方式一样。并示采用国际上的做市商制度。现阶段国人投机情绪高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创业板市场出现交易清淡的可能性较小,且国内券商控制做市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实施集中竞价及T
    2023-06-05
    303人看过
  • 反洗钱知识问答
    反洗钱知识
    1、什么是洗钱?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2、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答: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3、为什么要反洗钱?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4、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
    2023-04-24
    166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知识问答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分别是在什么时间颁布施行的?制定这两部规则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法规有哪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后,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对最大限度地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资源作出相应规定。2009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同时废止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着重整合了劳动、人事两种仲裁制度。2010年1月27日颁布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同时废止原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1995年3月22日颁布的《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以及原人事部1999年9月6日颁布的《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则是着重整合劳动、人事两套仲裁机构。以上两部规则
    2023-06-06
    62人看过
  • 司法鉴定相关知识问答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一、什么叫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包括诉前协商)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争议问题。二、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鉴定还包括物证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
    2023-04-13
    488人看过
  • 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2)
    税收征管法是如何明确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的?答:1.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2.强调税务机关是专门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税收征管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53条第2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3.规定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其中,按照国务
    2023-06-07
    77人看过
  •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法律问答知识
    【问题1】刑事一、二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案件和二审自诉案件,如何填写审理期限的起止日期?答:根据刑诉法第1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l条、第8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本月1日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l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审限,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如:6月1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6月2日起至7月1日止,至迟不超过7月16日。如:6月30日为立案日,审理期限为: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至迟不超过8月15日。【问题2】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答: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由
    2023-04-22
    92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农民工法律知识问答需要怎样办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29
      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部分被欠薪的农民工还是通过前两个途径解决问题的。第三个方法由于过程漫长且程序繁杂,若非迫于无奈,一般较少采用。律师建议说,如果前两个方法都走不通且无法支付律师费,农民工朋友可向当地公益法律服务处或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为此类机构主要是为“夹心层”提供方便,如广州普通打工者月工资2000元左右,而该
    • 交通常识问答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知识问答50题-1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8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
    • 消费维权知识问答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1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知识问答50题》之1,什么是继承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5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