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需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申报面积与规划面积一致,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范围、界线清楚明确无纠纷,经营管理权相统一;②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标准(GB/T18005-1999)三级以上;③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的论证通过;④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⑤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规划面积不小于100公顷(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除外),森-林覆盖率不低于70%。(2)申请改变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②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③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下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3)申请变更市、县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②符合市、县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市、县级森-林公园:①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②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③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清晰完整,盖章
1、拟设立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2、拟设立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3、是否知悉市、县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4、是否知悉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5、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1)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2)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定;(3)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4)申请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5)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6)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3、所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由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提交,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2、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管理概况;3、是否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4、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设立该市、县级森-林公园。
用以证明申请对象有合法身份证件证明(如: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个人:“居民身份证”)。
由具有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格式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来源合法。纸质A4规格、简装、双面印制,同时提供电子版。
1、纸质。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25cm×30cm。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2、电子版。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VCD或DVD格式,高清摄像,时长不超过8分钟。光盘内容以如实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特色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风光为主,并提供森-林公园区域位置、规划面积、地理坐标、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及数量、重点的风景资源特色等基本信息。配解说并标字幕,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重要的景观景物及动植物应标注名称。
载明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制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管理和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电子版《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受理后,市林业局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含书面和实地核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或邮寄。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或撤销)的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林业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受理后,市林业局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或邮寄。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或撤销)的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2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2014年)
一、设立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市、县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面积分别应不少于150公顷、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四至范围、经纬度和规划面积明确,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土地)和林木的权属清楚无纠纷争议,并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了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书面协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森-林管理机构,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2名初级以上职称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
设立市、县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市、县森-林公园,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向所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县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设立镇森-林公园参照设立市、县森-林公园执行,但不得实行行政审批,其规划建设面积应不少于30公顷,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予以确认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九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二条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14年)
第十九条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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