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指控播放器公司犯罪,法律依据够不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7 14:08:02 438 人看过

那么,根据播放器在客观上能够帮助用户传播淫秽信息这一事实,而指控播放器公司成立犯罪,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中断、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对于为传播淫秽信息者提供网络播放器软件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界定。不过,按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的均被认定为共犯这一逻辑来看,具有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搜索等功能的播放器软件,由于同样是在客观上为传播淫秽信息者提供“帮助”,因而也应得出同样的定罪结论。

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的,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理。该司法解释也没有专门界定提供播放器软件的行为性质。但是,按该司法解释,网站建立者和管理者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传播淫秽信息,就具备了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从这一定罪逻辑来看,播放器软件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其播放器传播淫秽信息而放任,其“允许或者放任”的主观故意也是一样的。

不仅是这两个直接规定传播淫秽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规定,明知对方系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权产品的企业而向其提供贷款的,构成相应犯罪的帮助犯。这些司法解释的一个共同点是,只要一个行为客观上对犯罪行为有帮助作用,行为人主观上也对此明知,该行为就应当按照帮助犯处理。

这样看来,播放器公司的播放器软件在客观上为用户传播淫秽信息提供了帮助作用,管理者也对此存在主观明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思路,认定播放器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法律上似乎并无疑义。但是,如果将这些司法解释与更高位阶的刑法条文来对比考查,会发现一些微妙但是关键的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会直接导致不同的结论。

我国刑法典分则中关于共犯的直接规定很少,这里仅举两例说明之。

(1)《刑法》规定关于走私共犯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刑法》规定关于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显然,(1)成立共犯必须是“通谋”,(2)则只要“明知”即可。

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仔细观察后可知,在(1)中的行为,是为走私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这些都是属于现代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大量存在的日常行为。提供此类帮助者,必须事先与他人有通谋。而在(2)中的行为,即为制毒者提供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却并不是一种日常性的行为,显然,这些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不同于普通的货物,持有者或经营者不能向其他的日用商品一样随意向他人提供。提供此类帮助者,主观上只要明知就足以入罪。由此可见,尽管行为都是在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但是,鉴于不同帮助行为存在某种性质差异,相应地,入罪时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也宽严不同。

但是,立法上的这种刻意的、精细的区分,却被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们有意或无意地抹杀了。上述提及的各个司法解释,对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者,主观上一概以是否“明知”衡量之。只要达到这一门槛,不再进一步考虑有无“通谋”的问题,而直接以共犯入罪。同样是帮助行为,提供贷款、提供网络服务与提供制毒原料之间有无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有无法律上的重要意义?这些问题,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逻辑中,处在了一个盲点的位置。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每天有无数的日常性事件发生,其中一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为犯罪行为的实行提供了帮助。例如,开饭店,开公交车或出租车、开商场、开加油站等,这些行为本来都是中立无害的。现在假设,有一个人到饭店来吃饭,是打算吃饱了有力气去杀人的;有一个人上了公交车或者出租车,是打算去火车站实施爆炸的;有一个人到商店里买一把榔头,是打算入室盗窃的;有一个人来给车加油,是要开车去抢银行的……如果这些场所或设施的经营者对此“明知”,不仅知道那个人的犯罪意图,而且也知道自己的经营行为会为那个人的违法犯罪,提供帮助或者促进的作用,但是他仍然照常为那个人提供饭菜、提供运输、卖榔头给他、给他的汽车加油……事后来看,经营者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对犯罪人起到了帮助作用,是其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的因果链条上必不可缺的一环。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来看,既然提供支持者认识到了罪犯的行为,又有客观的帮助效果,那么,就应该按照帮助犯予以处罚。但是,这些日常行为的存在和实施,是被这个社会生活接纳、允许甚至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就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法律是否应当惩罚这个外表看起来是中立无害的,但客观上又有帮助作用的行为呢?

这就是刑法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之争。在法教义学上,这个问题被具体讨论:在何种程度上,一个日常中立的行为,能够被评价为是可罚的犯罪行为?对此,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有较为激进的少数观点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普通的帮助犯一样,不存在任何特殊性。帮助犯的处罚规则并没有对某个行业给予特殊的优待。如果认为一种符合交易惯例的帮助方式有别于其他的帮助犯,那么就会在此撕开一道惩罚漏洞,在这个漏洞的范围之内,鉴于这种有利可图而又没有风险后果的划算理由,会形成一种特别有效的刺激,激励人们去提供这种可以出售的支持和服务。

但是,这种不加限制的观点很少得到支持。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应该对中立行为的处罚进行限制。其中,一些观点是从客观构成要件层面进行入罪限缩。理由在于,如果把各种日常行为千篇一律、机械地视作抽象的支持行为,这会导致刑法构成要件的范围不可接受的过度延伸。当一个日常行为能够被公民的一般性行动自由所覆盖和庇护时,客观构成要件的部分就已经取消了。仅依靠剩下的主观部分,惩罚一个提供间接帮助的行为决意,是对个人自由的不被允许的限制。这是要求从事日常生活交往的人,对于犯罪人承担起一种额外的监管义务,或者说赋予其一种对于受到威胁的特定法益予以保护的保证人地位,而这种要求是缺乏根据的,也违背了基本的生活情理。

即使是在从客观层面加以限缩的理论阵营中,具体的角度和进路也存在差异。例如,有的观点主张通过社会相当性理论进行限制。具有社会相当性就意味着一种属于通常状态的、在社会上行动的自由。如果行为落在这个范围之内,它就同时脱离了刑法构成要件的包围。中立行为所创设的这种风险,落在应该由社会答责的范围内,因为既然它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社会生活秩序允许进行的,社会就要为这种诞生和容纳这种行为的后果负责。

也有的学者认为,一般的社会相当性标准有些模糊宽泛,应该进一步加上“职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中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都应该被排除出刑法构成要件的范围,而仅是那些条件或群体被专门化的或被地方化的行为人,如医生、糕点师、律师、税务顾问等,由于其职业的性质和行规而形成了职业的社会相当性,这样的职业相当性就应该被预先规定在构成要件之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每一个职业都公开其行业行为规范,并在这种规范下履行了国家和社会认可的工作任务,也就是都在执行社会的分工,那么,就可以推论说,这种行业规范并没有和刑法相抵触,而是呈现出相互补充和更加具体化的关系。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社会相当性的标准过于苍白,需要进一步借助客观归责理论。只有通过客观归责理论的替代和弥补,才能对于那些间接地引起危害后果的帮助行为提供能否归责的具体化的标准,也就是说,是否创设了一个法所不允许的,而且在具体结果中被实现的风险。与上述从客观要件层面加以限制的思路相反,还有很多学者从主观层面入手,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或者是看有无促进意思。此外,还有很多学者采取较为折衷的观点,认为在中立帮助行为的问题上,主客观要素有必要同时考虑。

可以说,刑法理论在中立的帮助行为的问题上,观点林林总总,理由不一而足,但是一个共同的努力方向,都是在为这种中立行为的入罪化,寻找一个可靠的教义学上的限制标准。进一步来说,这些教义学的技术方案的背后,或者说,制约甚至决定人们设计或者选择具体理论方案的驱动力,是要回答一个宪法的,甚至是法哲学和公共政策上的一般性问题。那就是,一个行为可能在某些场合创造了风险,但同时,它又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这个社会生活秩序允许和接纳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创设风险的后果,究竟是要归责给这个行为人,还是要作为社会存续和进步所必付的代价,而由这个社会自己消化、自我答责呢?这些问题,实在是最高司法机关在出台司法解释时应当慎重考虑的。

但是,最近的立法者似乎跑得比两高还快一些。《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在其网络上传播违法信息或实施犯罪,而仍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平台服务的,要独立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比现在的司法解释更进了一步,将本来还存在理论争议的中立帮助行为,一下子立法提升为正犯处罚了。我个人觉得,这一步跨得有点大也太急了。

类似的司法解释以及修正案的立法者,应该考虑到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惩罚与社会存续进步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中,决策者似乎并没有充分理解和认识到相关立法的后果和深远影响。生活在一个全球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公认的最充满想象力和创造性的新的产业。中国这些年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所涌现出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整个全球竞争中展现出来的活力和影响力,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互联网。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类似的立法会不会给网络服务商赋予过重的、实际上也难以承担的审核和甄别的责任?会不会在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滋生出一种相互监督甚至敌视的关系?要求企业履行网络警察的义务,这样一个社会分工的错位,最终可能会阻碍甚至窒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这个国家要进步,特别是要创新,要摆脱对他国的技术依赖、思想依赖、文化依赖,就必须要给创新者提供一个最少束缚的、能让其迸发出最大创造力的平台。打开窗户,总会飞进来苍蝇,但人们还是要打开窗户;吃饭有时候会噎住,但人们不会因噎废食。凡事都有代价,不能因为付出一些代价,就看不到这个代价可能换来的巨大收益。希望立法者、司法者、执政者,在出台或制定每一项政策和制度时,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能够在一个更加长远的视野之内,认真地考虑这些利弊权衡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刑法理论可以也应当可以提供技术和智力上的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09: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刑法学家称我国打击网络犯罪缺乏足够法律依据
    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带来网络犯罪的新现象,正在参加此间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的专家认为,打击网络犯罪目前面临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困境,许多案件因此无法被法院受理,中国亟需加强惩治网络犯罪的相关立法。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滞后,网络虚拟财产,比如网络游戏的武器装备被盗的纠纷在中国已有很多,但处理起来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卢建平说。据统计,中国从1986年首例计算机犯罪被发现至今,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逐年大幅上升,199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余起,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牵涉网络。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活动尚处于就事论事阶段,主要集中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经营秩序方面,关于滥用计算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规定较少。网络信息滥用,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传播
    2023-06-11
    144人看过
  • 未遂够不够成犯罪
    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将指定被害人把钱财放于某地点的信息发给被害人后,即属于犯罪行为终了。行为人即使放弃犯罪而没有到指定地点取财,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总则部分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敲诈未遂,仍然会受到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
    2023-02-23
    256人看过
  • 非法种植罂粟够不够成犯罪
    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犯此罪的,有关机关将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种植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大麻多少棵违法种植大麻的话,不管种植多少都是违法的。而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而此罪的入罪标准一般是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对于种植大麻也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即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三、非法种植毒品原
    2023-03-21
    128人看过
  • 传播疫情够刑事犯罪吗
    法律综合知识
    传播疫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行为人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传播疫情够刑事犯罪吗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07-02
    59人看过
  • 公职人员犯罪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被判刑,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公职人员被判处实刑,需要先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再由组织和人事部门撤职,取消薪酬管理,然后由编制部门取消编制和使用,并由监察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财务部门根据辞退文件停止发放全部工资,最终将辞退文件送达辞退员工单位,由辞退员工单位负责通知家属。即使由于某些原因没有通知家属,解雇程序的执行也不会受到影响。一、公安人员停职算什么处理对公职人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并没有停职。对公职人员停职一般也限于三种情形: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双规”;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不停止其职务可能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对官员停职是在处理之前的一种特殊措施,而不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处分。因为对停职公职人员的进一步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调查核实,没有发
    2023-03-14
    400人看过
  • 监控器记录哪些情况有处罚法律依据
    通过监控器记录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一、违规停车的处罚是怎么样的违规停车的处罚是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同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二、红灯停车,别人闯了,扣我的分,怎么算扣分与开谁的车无关,主要是看用谁的驾驶证去交罚款。在实际操作中,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
    2023-06-20
    421人看过
  • 不够成犯罪无罪释放有案底吗
    无罪释放是没有案底的。仅是刑事拘留,没有判处刑罚的,不算有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了无罪
    2023-04-15
    240人看过
  • 遗失武器装备罪法律依据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一、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
    2023-03-16
    320人看过
  • 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法律依据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警种、部门和民警在实施布控堵截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体作战。邻近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武警部队之间应当建立快速堵控协作机制。一、车管所可以查出逃逸吗?车管所能查到逃逸信息。根据规定,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车辆管理所是一个公安系统的直属机构。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员档案管理等工作,逃逸被缉查的消息一般车管所也会有记录。二、刑侦和经侦有什么区别刑侦和经侦的案件区别在于办理案件的种类不同。刑侦一般办理危害公共安全如放火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如故意杀人等,侵犯财产案件如抢劫罪等。而经侦主要办理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刑事侦查就是指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侦查也是刑
    2023-04-07
    394人看过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
    2023-08-11
    79人看过
  • 直播间涉黄够不够治安处罚
    直播间涉黄够治安处罚。因直播间观看的人数较为广泛,如果直播间涉黄,涉及的范围还是很广泛的,原则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有些情形下还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故应给与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搔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04-15
    487人看过
  • 工程抵押房能够购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2023-08-16
    247人看过
  • 怎样才能被指控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2、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必须为故意;3、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4、客体要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传播性病罪的构成条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3、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3-07-06
    130人看过
  • 非法转租合同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依据?
    非法转租合同不具有效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享有六个月的撤销权。撤销权为排斥期,适用于形成权,即出租人自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单方面表示是否同意转租。如果承租人不同意转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承租人在六个月内未经出租人认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双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待定状态。转租是否合法非法转租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转租行为如果是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是合法的;如果擅自转租的,一般是违法的,但是出租人知情,在六个月内未表示异议的除外。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如果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
    2023-07-02
    44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指纹和物证都有够不够犯罪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法院判决有罪的依据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反《刑法》以及其相关法律。所以得指纹和物证确实充分才行
    • 结婚年龄不够这样犯法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1
      男女一人或者两人不够年龄结婚的,是不犯法的,但该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判了一年刚释放出来又犯了未遂这个够不够成犯罪和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者责任险20万够不够?有哪些法律依据?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1
      遇到此类法律问题第三者责任险20万够不够,首先应该详细描述案情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让其帮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结合案情和律师谈妥代理费,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
    • 酒店监控录像能够保存多久,能够作为依据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2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保存多久要看内存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