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触到一起离婚案件,女方身患重病,可能不久于人世,提出要求离婚,而男方因女方患病已离家外出,杳无音信,更别要说付钱给其治病了。女方在其父母的支持下最终离婚。离婚不久,女方便因病去世。外人看来却是如此大费周折,到底为何?其实,这是骨尸惹的事。
在民间有个传统风俗,孩子如在未婚时去世,家人必须要为他、她寻一门阴婚,就是找另一个他、她一同埋葬,否则这户人家便会被咒绝户或有大灾难降临。因此,配阴婚也成了一种可以公开的地下生意。这些年由于计划生育,女孩数量减少,自然适合配阴婚的女尸也变少,此情形下,女尸的价格亦是飞涨,几乎与彩礼的价格不相上下。骨尸也成为一种商品具有交换的价值。
回到这个案子,女方家人支持离婚,就是谋求对其女儿骨尸的期待权。从法律及民间传统上讲,女儿出嫁,活着时是他家的人,死了都要成为他家的死人。女人死后要入男方家的祖坟。但是婚后女方在生病期间,男方却不尽相互扶持义务,而这项扶持义务却由女方家人履行,为保障女儿死后的骨尸价值控制在自己手里,以补偿履行扶持义务的损失,支持女儿离婚,也就变成为了必然选择。
这样,一方面,女儿在家人的帮助下尽可能的延长生命,而不怕自己没有管;另一方面,女儿家人得到离婚判决后,可以保障自己对女儿死后骨尸的处分权,也不怕落下不管自己孩子的话柄。同时,男方失去女方埋入自己家祖坟的权利,因其未履行扶持义务,没有继续扩大损失,一般也会甘心地离就离吧,实现了三赢的效果,实现了利益的平衡。
透过这起离婚案件,可以发掘一些隐藏在我们努力构建的复杂法律关系之外的价值,当事人所追求的看起来与法律关系不怎密切的目标,以及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利益再平衡的工具价值。这个案子里支撑起的整个价值链条只是一个民间传统,而法律也只是可选的一个关键环节。
对于法的价值,古今中外的许多法律专家学者都进行过宣扬。
法也被赋予自由、公平、平等、正义等无数美好的价值追求,但法的工具性仍然是法律挥之不去的本性之一。法的工具性,就是法作为一种利益控制的手段,为人所用。工具性是法存在的基础,这一点值得我们正确对待。我们做追求的利益平衡,社会公平,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平衡,这远非法律本身的价值所在。
(作者为河北南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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