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对象,又称“法的对象”。
是指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客观上可以接受规范性的组织作用,而在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下也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及构成法律调整机制的其他一切法律手段来实现这种作用的社会关系。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的社会关系;
2、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3、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保姆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吗?
耿先生家的保姆,是今年春天从家政公司找来的,当初双方对休息时间和工资的事情都说得很清楚,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可是前不久,保姆突然向耿先生提出,她在别处做保姆的老乡说,根据劳动法,她能享受每个星期都休息的权利。如果不能休息,就应该得到加班费。当初在家政公司签协议的时候,可没有这些说法,我觉得保姆的要求不合理。耿先生说。
在社区和家政公司参与下,耿先生和保姆协商过此事,但没有结果。家政公司负责人拿着当时的协议表示,虽然协议约定每月休息两天,但具体事情还可商量,让耿先生和保姆再沟通。今日,记者咨询了另外几家家政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保姆的休息情况,目前无硬性规定,通常都是每月休息两天。采访中家政公司也都承认,保姆的休息时间确实比一般工作者要少,希望雇主能给予同情和方便。
山西民星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表示,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保姆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和家政公司一起与耿先生协商休息权。万柏林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宋队长告诉记者,劳动部门监督的休息权,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那里获得的休息时间,而保姆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应该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经过调解,保姆暂时增加了一天休息,双方表示还会继续协商。
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保兴家政公司经理杜**介绍说,现在像北京等地的家政服务人员,已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使保姆成为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员,雇主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家政公司,由家政公司给保姆发工资,这样就形成了规范的劳动关系,保姆也可根据劳动法得到相应的休息和福利待遇。而目前太原市场上,家政公司只承担了中介角色,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各种事宜全凭双方协商,而协会现在正在借鉴外地先进做法,推动家政公司劳动模式的转变,这种保姆与雇主的争议,会随着家政服务逐步规范而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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