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沈阳公租房配租管理政策的内容。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含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一条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按上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公布(目前,暂按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标准执行;三县一市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线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新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毕业三年内且在沈*房的,可以申请。经批准在沈*房的国家、省、市重点科研单位的科研人员及驻沈部队在沈*房官兵等可以由单位统一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程序及要件(一)申请方式: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2、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直接提出申请。(二)办理程序: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首先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予以公告。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结后,将申请人信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审批信息后,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网上核准,且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三)申请、审批要件: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5、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6、其他材料。【第五条】采取电脑摇号派位等方式确定配租家庭。经核准备案进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的家庭,统一电脑摇号派位。电脑摇号派位将邀请申请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建设、房产、民政、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经批准的国家、省、市重点单位科研人员、驻沈部队官兵等家庭,由相关单位负责统一配租。【第六条】配租家庭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一年期限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第八条】政府新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委托国有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法提起诉讼。(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转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连续3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楼层、户型、套数以及物业公司、物业费标准、租金等相关情况。【第十一条】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情况,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报刊以及印制相关资料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政府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测算确定。【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租赁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条款足额及时交纳租金。【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有房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租赁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上浮15%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的条款足额及时交纳租金。【相关指南】:【相关信息】:【本次配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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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政策支持、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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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租期有上限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07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出售的,可以申请购买。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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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有哪些公租房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1(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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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第七期廉租房分配原则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91、首先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限定准则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本领。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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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的房租是怎样算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31申请公租房,需要具有沈阳户籍且在沈阳居住,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收入方面,申请门槛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700元(单身28周岁以上、月收入不超过2500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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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腾退如何赔偿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26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公房遇到拆迁,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也需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拆迁时,公房承租人已经取得公房所有权的,直接与拆迁方协商补偿事宜,拆迁补偿款归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没有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