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3:52 337 人看过

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初次(市县级)和再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做到省级鉴定后,基本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就已经到头了!中华医学会是很少受理地方上的医疗事故鉴定的。

无论患者及其家属对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满意。如果没有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就不能够推翻这一份鉴定结论了!如果这份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不利的,将会在日后的诉讼和调解中成为障碍。

即便是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很大的努力,做出了一份对自己很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由于两个鉴定出自两个不同的鉴定体系,相互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能够希望法官采纳对自己有利的一个鉴定结论,我们是不能够否定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这是一个对我们十分不利的因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想重新鉴定的,应当寻找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的原因。比如:鉴定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损害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的;鉴定机构收受贿赂,枉法鉴定;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伪造、篡改的,不真实的等等。

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患者及其家属看到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因为,在医疗技术上已经定性为医疗过错了,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医疗事故实际的赔偿效果看,按照医疗事故级别的赔偿,往往远远低于患者及其家属所希望的赔偿数额,与后期的治疗费用也相差很远。但是,由于没有办法推翻这个鉴定结论,使得这个医疗事故结论反而成为患者维权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鉴定结论的时候盼鉴定结论,出鉴定结论的时候愁鉴定结论。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局面!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立案之初,就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那么在诉讼中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还可以再提出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申请,通过再做司法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之前就与代理律师详细的探讨关于诉讼思路的问题,避免一个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就面临败诉或者不利诉讼结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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