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犯罪的刑期怎么算
犯罪判刑期的计算方式:
1、一般刑期都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如果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分别折抵刑期二日、一日和一日;
3、死缓的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诉讼期间重新计算是什么原因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可以减刑吗
1、判处有期徒刑的,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减刑。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3、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犯罪案件受理后多久宣判刑期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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