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2、侵权行为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在医疗损害侵权中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执业医师法》第2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了界定,我国学者对诊疗行为的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主观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4、存在客观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在医疗侵权中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致使患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患者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5、医疗损害和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4、医疗事故责任原则包括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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