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此,谨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慰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刘某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其行为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
本案罪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要件
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本案中,王某并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更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首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动机去故意杀人。
其次,不能因为伤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有违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
如果是故意杀人,他应该或多或少估计到死亡的结果,就不会去网吧上网,还以实名去找工作。
一、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以上要件,当然除了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
首先,本案起源于受害人一方打击被告人的举报行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被告人的行为全部围绕逃走,避开受害人一方对其的打击。根据世某询问笔录记载,在被告人王某打完报警电话,在电话亭门口等待警察出警过程中,被害人一方的世某(游戏机店老板)在给刘打完电话后,立即对被告人质问,并在很生气的状态下上前将被告人推了一把,将其推进小电话亭(见世某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二卷第58页),被告人被推倒退几步,然后后来的三人随即跟上前来,被告才拿出刀想吓唬他们。
根据卫某询问笔录记载,待他们三人到达现场后,看到被告人王某和世某发生争执,卫某上前“劝架”,说明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正好印证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上所说的“世某说着就上来推了我一把,又在我额头上一拳”(见王某笔录,第二卷28页)
在当代社会,现在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是拥有辩护的权利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员,他们也是可以请一个律师为自己做出一定的主张,虽然说这种辩护的主张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但是也是辩护权利当中的一种体现,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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