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直接损失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而驾驶;
(四)明知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驾驶;
(五)严重超载驾驶。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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