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青岛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请表》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7.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三、青岛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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