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林业局公安局的职责
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着掌握全国各级林区的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各级各类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一万株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五)放火毁林案。
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失火毁林案。
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投机倒把案。
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违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其他有关问题: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项幅度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应当从严掌握;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行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对木材需要折价计算的,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七)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以每立方米五十元折算。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体接着案标准,应报公安部、林业部备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和统计办法,另行规定。
三、国家林业局公安局的机构设置
一般地,森林公安机构设有以下处(室、科):
综合处、预防处、扑救处、政治处、督察处、治安处、侦查处。关于森林公安机构的地方设置:
1、中央:在国家林业局内部设有森林公安局(同时挂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2、省级:省级政区一般设有森林公安局(一般都加挂X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牌子,有的还对内称X省森林警察总队);
3、地级:在一些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市、州通常设有森林公安局,也有一些省成立了由省级森林公安局直属的分局或者支队;
4、同样的,一些林业大县也设有县级森林公安(分)局或森林公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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