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6:53:55 407 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提出的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是指能适用仲裁法的范围,积极适用范围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消极适用范围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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