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2:22 122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鲁劳社[2002]4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收入提成发生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劳动关系明确的,应依法立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但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协议作出处理,否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诉处理:

1、聘用人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间因报酬待遇发生的争议;

2、通过政府行政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公)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公)伤认定。娄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认定,仲裁程序予以中止。对于认定工(公)伤的,应依法立案审理;对于未认定工(公)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劳动者被认定工(公)伤后,因要求工(公)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当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等级鉴定,仲裁程序予以中止。工(公)伤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应依法立案审理。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前,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如反诉请求与原申请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与原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与原申诉一并审理,审理期限从反诉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

(八)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或不间断性,应视为连续侵权行为,劳动者可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并处理。侵权行为已终了的,劳动者应当在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补偿或其他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申请时效应从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计算,超过60日的,视为超过仲裁申诉时效。

三、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列其为劳动争议主体。但劳动者在企业分支机构中工作,与企业法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企业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十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职能部门或设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争议,应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当事人。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将企业或清算组织列为被诉人;没有清算组织的,应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

(十三)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视同歇业。职工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企业没有被注销,可以列企业法人为被诉人;如果该企业实际处理无人管理状态,且未组织清算,可以列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诉人;如果企业因歇业被注销,可以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

(十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是否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主体。如果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承包方为实际用人单位和受益人,应确定发包方为用人单位主体,承包方应列为第三人;如果劳动者由承包方自行招用,承包方又是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应列承包方为用人单位主体;如果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应列承包方和发包方为共同当事人。

(十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部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列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四、劳动争议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十六)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公开告知职工,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依据。

(十七)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效力应当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依法达成的协议,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十八)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因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支付违约金不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变更。

(二十)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后,劳动者被安置在主体资格改变后的单位工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因经济补偿期限与主体资格改变后的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改变时签订的安置职工协议为依据作出处理;没有协议或协议规定不明确的,由主体资格改变后的单位承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1: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的意见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企业: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企业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现就试行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政策顾问制度企业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是指由企业聘请的劳动保障政策顾问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代理企业办理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具体事务,帮助企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建立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工作的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障事务方面遇到的问题;各类企业要把建立劳动保障政策顾问服务制度工作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
    2023-06-10
    257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强跨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华北石油管理局、华北油田公司、石家庄铁路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球物理勘探局、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煤炭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近年来,我省跨省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对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依法保护企业和职工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我省跨省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劳动关系为突出特点的劳动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上访和集体劳动争议等问题,为做好跨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于跨省企业点多、线长、高度分散的特点,企业中劳动关系逐渐呈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上升。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
    2023-04-22
    369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2、《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
    2023-06-09
    131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0年六月二日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企业应当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职工下岗程序的规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待遇、义务等条款。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二、经济基础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的通知津劳办〔2005〕26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间断缴费,在三个月内补缴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
    2023-06-09
    260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一、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下派干部的就医,可参照驻外地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处理,在下派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下派干部下派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二、下派干部下派期间,除可在下派所在地就医外,回杭时因病确需,可继续凭《浙江省省组单位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在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冀劳社办[2003]2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2023-08-17
    195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粤劳社函[2004]111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英德市劳动保障局: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你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能否进行行政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粤劳社函[2004]111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英德市劳动保障局: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你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
    2023-06-09
    309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的意见
    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丘陵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丘陵地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不断开创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二、分类指导,统筹做好丘陵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23-06-09
    427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意见
    各市地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根据《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劳动力市场三化试点诚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功能,拓宽网络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网的作用,尽快完善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强化劳动力供求信息分析工作,按季度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状况分析预测报告。其他城市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改善市场基础设施条件,尽快建成
    2023-06-10
    180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冀政[2004]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企业自愿实施的养老保障行为,是企业全面薪酬福利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可以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发展企业年金是一件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好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年金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营造良好社会氛
    2023-06-10
    259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
    为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案、快办案、快结案,体现公平、效率,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程序》《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实施便民劳动仲裁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案前调解的便民措施(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内部协调机制。探索把劳动争议调解关口前移,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建立,尽量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企业内部。(二)充分发挥企业兼职仲裁员的作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有调解可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3-06-09
    92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规范我省社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障卡(下称社保卡)是利用集成电路卡(IC卡)技术实现社会保障对象、用人单位社会保障信息收集、识别、共享和交换的一种工具,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身份凭证,也是持卡人与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流的接口。充分发挥社保卡的应用,保证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工作,制定本意见。第一条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效力。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
    2023-06-07
    9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服务公司自一九七九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由于各级劳动部门加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得到了迅速发展。十年来,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组织劳动就业,开展就业训练,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和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解决严重困扰我国社会、经济的就业问题做出了贡献。当前,劳动就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城镇就业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充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实行。一、劳动服务公司是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实施劳动就业政策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公司。它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劳动就业服务,运用建立劳动生产基地、就业训练基地和职业介绍所等手段,吞吐、调节社会劳动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二、劳动部是
    2023-06-10
    10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工资的争议问题如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2
      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
    • 山东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方案中,如何裁决社会保险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枣政办发[2001]104号),原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委支持调解,双方争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现裁决如下:被诉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诉人补
    • 劳动争议仲裁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 劳动保障社保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