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不能纳入劳动争议的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13 07:19:46 442 人看过

一、有哪些不能纳入劳动争议的案件

不能纳入劳动争议的案件如下: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的意思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具体如下:

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尤其是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

2.调解。就是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3.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

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2: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孔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简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1)申请;2)受理;3)调查;4)调解;5)制作调解协议书。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步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1)案件
    2023-12-06
    72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裁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调解中的原则第一,合法性。调解是一种合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通过调解劳资双方来解决劳动争议也需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审查进行。不论调解的案件种类和调解方式,最基本两点就是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并且经过双方充分的认定。只有这样基于科学合理的方式,才能最终做出最公平的调解结果。第二,自愿性。采用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以劳资双方自愿同意为基础,且必须准确
    2023-06-14
    489人看过
  • 哪种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有: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是处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本办法或途径之一。事实上,调解可以贯穿着整个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它既指在企业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以后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估的调解工作,也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这里所说的调解指的是后者。企业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活动主要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受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首先要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自己的说服、诱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让
    2023-07-26
    499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
    2023-04-10
    342人看过
  • 哪些法院能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固定或者不明确的,统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场所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登记地等。劳动争议案件一经受理,即使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改变,也不会改变法院管辖。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的条件我现在没有直接的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都没有。但劳动监察大队去查了一次,他们也承认了。我的案子现在在仲裁,但他们要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言等,他们已经给劳动监察大队承认了,难道还要提供证据吗?是不是只要有劳动监察大队的证词就可以了。我想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是不是必须得有和公司的直接证明材料法院才立案?律师解答:你最好到劳动监察部门取得立案调查的笔录材料,作为仲裁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果
    2023-06-30
    70人看过
  •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基本要素有哪些?
    深圳劳动争议案件基本要素的主要内容。1、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特发本表。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都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如实填写。3、由于本表针对所有劳动纠纷案件,其中有些项目可能与您的案件不符,您可以填写“无”;对于本表中未列项目,而您认为需向法庭陈述的,可在本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填写。4、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您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内容,法院将会把本表的副本依法送达给对方当事人。以下是法院解决争议案件的副本一、入职时间:年月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年月日(未签的写“未签订”)。三、合同期满时间:年月日。四、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六、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七、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八、发生工伤时间:年月日;工伤认定情况:。九、住
    2023-04-28
    260人看过
  • 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自动辞职引起的劳动争议。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离开本单位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经常因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劳动者,依法解除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不符合辞退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的行为。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职,自行离职的行为。上述情况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劳动争议的重要因素。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建立劳动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劳动合同纠纷可能发生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有主
    2023-08-16
    215人看过
  • 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有哪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因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一)因用人单位失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1.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或者利用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外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虚构民事关系或进行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降低用工成本。2.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或者以加盖公章等为由将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全部收回后不再返还给劳动者,单方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虚假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3.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
    2023-08-17
    106人看过
  • 除了劳动争议,还有哪些不同类型的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有下列情形: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发的公共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助理、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者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解决。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的调解原则。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纠纷仲裁在下列情况会采取一裁终局:(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
    2023-07-03
    259人看过
  • 撤诉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重新进入立案程序
    一、撤诉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重新进入立案程序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再立案,但是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来申请仲裁,并且具有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限是多久劳动争议的诉讼时限是十五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2024-02-16
    244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不属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1。工人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福利的纠纷。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工人和雇主之间发生了公共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残疾等级鉴定结论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2023-05-07
    227人看过
  • 垫付社会保险费争议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张某于2010年7月到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6月份,公司才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以公司社会保险账户全额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前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因广告发布合同刊登问题发生纠纷和其他原因,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公司不同意返还张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争议焦点】垫付社会保险费争议能否纳入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案件分析】观点一,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构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缴费义务主体因履行缴费义务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不宜作为劳动争议
    2023-06-07
    89人看过
  • 在哪些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可受案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利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2023-04-29
    124人看过
  • 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
    2023-02-20
    13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劳动争议的案件涉及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5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
    • 哪些劳动争议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不能立即起诉的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劳动争议受案是哪些案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如何缴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6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amp;lt;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amp;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 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包括哪些范围,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0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