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42:03 330 人看过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安装单位:现将《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向本局反映。广州市劳动局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确保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安装单位:

现将《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望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及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均应遵守本规定: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及用电加热的锅炉;

2.液化气体储灌站、空气压缩机站、空分站、制冷站的压力容器;

3.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

4.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压力管道:

(1)输送可燃、有毒介质的长输管道和相应的集输管道;

(2)公用管道中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

①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②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注1),毒性程度为中、高度(注2)或腐蚀性液体的管道。

③进口压力低于0.1MPa,输送极度危害介质和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为气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向广州市劳动局办理核查备案,方允许在本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

常驻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外地(包括外省,下同)安装单位按本规则办理核查备案时,原则上同一安装单位只允许一个安装分公司(或安装队)在本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外地在本市以"广东"或"广州"名义设立的安装公司或本地单位另外设立的分公司,均应按权限由广东省劳动厅审查同意后,本局方受理核查备案业务,否则所持证件在本市视作无效。

核查的安装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四条安装单位办理核查备案手续,须向本局提供以下资料核查(单纯安装压力管道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内容另定):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手册》中的质保体系机构设置情况和进入广州地区安装的技术管理人员、质保责任人花名册(外省安装单位人员花名册需由原发证机构认可);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及其报告书焊接模拟试验报告(复印件)。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无损探伤协议(本单位有资格的可免此项),承担协议的无损探伤单位应提供探伤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设备概况、检测手段、场地情况和管理制度。无独立能力承担检测及试验的单位,不予受理备案,不得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五条安装单位经本局核查同意备案后,可在广州辖区承担备案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业务。未取得核查同意备案的单位不允许在广州辖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否则,作无证安装处理,并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安装单位凭本局核查同意备案的批文向广州市或辖区范围内的区、县级市劳动局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进入安装现场的《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持此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该证应挂在施工现场显眼之处,以备查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者,视作无证施工,按省、市政府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为加强对安装单位人员的管理及检查识别,本局经核查同意备案后,发给各安装单位备案花名册中进入施工现场每位工作人员《人员资格证》,工作人员施工时应携带备查。《人员资格证》由本局监制核发。

第八条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核查备案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时核查的资料限于已作变更部分和年度安装情况汇报或本局锅炉处认为必须复核的内容。

第九条临时性进入广州辖区的安装单位按本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办理核查备案,逐台核准后,发给一次性的《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并收取核查备案费用。工程结束后,由本局收回该证。

第十条经核查备案的安装单位在两年有效期内如遇机构变动、管理人员增减、特殊工种证件项目或有效期变动时应及时向本局报有关变动情况记录备案(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

第十一条广州市劳动局锅炉处是广州市辖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按"依法监察,依法检验"的原则,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及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目前广州市辖区合法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检机构(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安装监检工作),监检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即向本局报告,本局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安装申请表中安装单位栏要认真如实填写,批准后才能进场安装。由市委托区、县级市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批准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迅速将安装申请表(含复印件或传真)送交一份给本局。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将本年度(去年十一月至今年十月)安装情况(含用户、安装数量、质量情况等)报本局。

第十四条广州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见GB5001-9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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