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评估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02:40:35 230 人看过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七级

1)不完全性失明、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

1)不完全性失明、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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