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43:58 371 人看过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结构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依法向人防部门交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室所需的工程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2、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旧城危房改造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条和文件精神,现就太原市经济适用房和旧城危房改造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和旧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工作方针和协调发展、同步进行的原则。

三、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其他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或单体工程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含7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予以减半征收。不增加面积的旧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增加面积的旧城危房改造建设项目须全额缴纳。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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