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
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的区别如下: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1.个人合伙债务
2.合伙型联营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三、连带之债主要有哪些
连带之债有:
1.数个独立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即侵权行为与债务之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4.因合同上约定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n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n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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