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评估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9 09:08:34 139 人看过

一、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由于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可能对所有地上附属物,特别是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因此需要进行评估。征地拆迁评估属于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过去一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随着土地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推进,社会性、企业性的土地估价机构也进入到征地拆迁评估工作中来。因为其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就存在着与征地部门的关系问题、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是否还有其他的行政干预暂不考虑),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排除谈判中心理学的运用这个因素,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土地估价机构一直是采用低评的方式对待征地拆迁评估。事实上,被拆迁人虽然不一定了解社会平均重置成本,但对于自己的实际成本最清楚不过,只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正常的评估价格是可以为被拆迁人所接受的,提出超越正常评估价格不合理要求的只是极少数。相反,刻意的低评,不但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破坏评估结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拖延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进而延误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造成了征地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无能,被拆迁人太刁的错误印象;最关键的是误导了财政部门和有关领导,使其认为可以用较少的补偿款完成征地项目的补偿工作,因为评估结果一般来说是财政拨款的依据。财政拨款的不足往往最终导致被拆迁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拆迁或者久拖不决,或者上访不断。

从更高的层面来看,怎样在维护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可能帮助委托人解决实际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土地估价机构是倾向于律师行业,只对委托人单方当事人负责,还是倾向于会计师行业,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应当肯定地说,土地估价机构无论从法律、法规来看,还是从社会实际认可(包括法律界的认可)来看,都属于后者。土地估价机构必须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要委婉地拒绝,并说明理由。或者采用其它的补救措施。例如我们在征地拆迁评估中,考虑谈判中的心理学因素,建筑物按征地部门要求适当低评(但重置价格水平要向征地部门说明),构筑物及附属物都按重置价格水平评估。当被拆迁人对建筑物价格提出异议时,在征得征地部门同意后,按不超过重置价格水平的标准予以调整。这样做比较容易被当事人各方所接受,效果比较好。假如过于迁就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评估出来的结果不为当事人另一方所接受,征地拆迁工作很难顺利进行。

二、重置价格的准确把握问题

建筑物重置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对农民自建房管理的不规范,应当计入重置价格的报建费、设计费、监理费、各种规费及管理费实际上都不发生或甚少发生;工程直接承包给包工队,建筑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要低于正常的造价水平。在深圳,这种价差最高达到300元/平方米。于是,对于建筑物重置价格的把握,一般是按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评估,明显低于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我认为,对于这一类农民自建房应当按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评估并予以补偿,其理由如下:

1.按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的立法本意是保证被拆迁人可以用补偿款重新建设与被拆除原建筑物结构、面积、成新率相当的建筑物,以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下降。当建筑市场管理日益完善时,农民再要建违法、违规的房子时,会受到制止,于是会发生按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评估的重置价格,建不起合法、合规的与原自建房同样大小房子的情况,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必然因征地拆迁而有所下降。

2.当农民要建违法、违规的建筑物时,政府会出面制止,会要求他们按合法、合规的方式建设;但是当征地拆迁时,又不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便他们按合法、合规的方式重新建设。这明显不合理。

3.那么农民是否因此占了国家的便宜?没有。首先,决定征地拆迁的不是农民,而是政府,况且农民在得知征地拆迁之后抢建的建筑物也不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其次,虽然一些管理费用在农民自建房时没有发生,但他自己还是承担了大量的管理工作,这些管理工作也应当计算成本;再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就学,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费用等等。

总之,《房地产估价规范》中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应当是合法原则下的建筑物重置价格。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即使农民自建房的实际成本较低,也还是应当按合法、合规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予以评估。

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问题

在征地拆迁评估中,土地估价机构一般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评估,土地是按照农用地的不同种类(水田、旱地、林地等)直接确定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但是,在深圳,大量存在着农民自建厂房出租营利的现象,此时土地已不再是农用地,已经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事实上的建设用地。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是否应当考虑其经营收益的问题,政府目前的规定是不予考虑。理由主要是这些厂房没有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土地也没经批准转变用途,是违章建筑。我认为,这些厂房的出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对于这种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应当适当考虑其经营收益问题。理由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59、60、6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2.在深圳经济发展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府曾下了很大力气招商引资,鼓励农民、其他外来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吸引外商兴办三来一补企业。这些厂房等基础设施对深圳经济的发展是有贡献的,这些土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是得到政府默许的。

3.这些厂房的兴建都是经过村、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当时,这种批准是有效的,因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还没有管到这里来。直到现在,也没有要求强制清拆,只是要求完善手续。在厂房里面开办的工厂也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正常经营,这种土地转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已得到社会的认可。

4.在政府颁布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果园林木的补偿是考虑了林木预期若干年经济收益的,被拆迁人比较容易接受。兴建厂房,投资更大,预期经济收益也更大,但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却完全不予考虑,确实让被拆迁人很难接受。在征地拆迁实际中,对这样的问题很难使被拆迁人心服口服。

总之,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参考收益状况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比较合情合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0日 17: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杭州市房地产拆迁评估中地价问题思考
    杭州市在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过程中,由于其配套标准对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的房地产的拆迁评估没有明确地价修正要求,因此,造成拆迁人、被拆迁人和估价师间的认识分歧,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关键词:房地产;拆迁;评估;地价一、浙江省拆迁评估实施条例概述浙江省于2002年6月28日正式出台了《浙江省城市房地产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就一个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对于被拆迁的住宅或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评估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
    2022-04-24
    134人看过
  • 怎样应对拆迁评估不满意的问题
    一、怎样应对拆迁评估不满意的问题应对拆迁评估不满意的问题的方法是: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拆迁评估的程序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有:1.制定评估方案,向市建设局备案;2.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3.依据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评审政策可行性和科学性;4.作出评估评测,制定应急预案;5.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三、拆迁
    2023-08-30
    484人看过
  • 如何处理拆迁评估报告中的问题?
    实践当中常见的评估报告主要针对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另外的搬迁费和过渡费补偿一般不在评估报告上出现,而是按照所谓的政策标准直接计算。有些不正规的评估报告就是一张纸,上面简单了描述了位置、名称、占地面积、房屋面积等基本事实,然后乘上他的补偿单价,就直接出来最后的数字了,没有评估师签字和评估公司的盖章,然后再轻描淡写地说一句看看有没有丢项、落项,如果有的话是可以补的。这个时候我们来鉴别一下此次评估的意义何在。没有盖章的和没有让我们签字的评估报告,表示送达的就不是法律意义的评估报告,就是告知你一个大概的补偿总额。再直接的说就是告诉你,你这个企业我准备给多少钱。也就是拆迁方给你的第一轮报价,这个报价一般来讲应该讲都会比较低,这个低价来源于房屋按照建筑年限、证照等因素区别对待。比如讲2002年航拍图不体现的建筑面积拆迁方会作为违章处理,如果是违章建筑,必然是在补偿单价上比一般房屋评估价格严重偏
    2023-07-02
    278人看过
  • 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由于
    2023-04-23
    84人看过
  • 征地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
    一、征地拆迁问题找哪个部门拆迁纠纷应当是属于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的,发生了房屋拆迁纠纷的话可以找当地的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投诉的,并且可以向拆迁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的。如果对于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
    2024-01-27
    377人看过
  • 拆迁评估中都有哪些违法问题
    1、评估方法错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不合法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2、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
    2023-03-16
    209人看过
  • 拆迁评估中哪些问题容易违法?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二)评估方法错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
    2023-07-04
    130人看过
  • 土地评估费属于征地拆迁费吗
    一、土地评估费属于征地拆迁费吗在这一问题中,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评估价格仅仅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而并未涵盖搬迁补助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因拆迁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方面。同时,对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来说,同样不在评估范围之内。换言之,搬迁补助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因拆迁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方面,均需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标准来进行执行。至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则应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共同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得出最终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
    2024-07-24
    291人看过
  • 拆迁评估方面的几个常见误区
    1、拆迁评估直接关系着拆迁当事人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安定稳定、关系着估价执业风险评估,有时主要体现的是其公正性,着重程序、形式上要求。但对拆迁评估,就像经济纠纷涉案物评估一样,不仅要求公正性,还注重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行性。因为评估结论,无论高评还是低评,都直接关系着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评估结论不客观、不公平、不可行,必然直接带来估价执业风险。许多评估机构不愿承接拆迁估价业务即是一例证,经常不是拆迁人不满,就是被拆迁人不服。房屋拆迁是社会安定稳定的热点问题,拆迁纠纷、因拆迁引起的群体上访层出不穷,今年国庆甚至出现了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2、拆迁评估项目小组的设立本人赞成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参与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进行准入核准。拆迁评估有别于其他类型评估,现行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也尚未有所涉及。按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评估报告(含按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
    2023-07-02
    68人看过
  • 从房屋拆迁评估模式看存在的问题
    一、对房屋拆迁评估模式的界定在我国,各地区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的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房地产评估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按照评估方法侧重原则不同,现阶段的房屋拆迁评估可以主要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与市场接轨对被拆迁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即市场比较拆迁评估模式;二是由政府制定拆迁评估指导价,再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即政府指导拆迁评估模式。市场比较拆迁评估模式,主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价值基础上,为了保障被拆迁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政府给以_定的补贴。这种方法是使政府行为和市场评估行为分开,按照各自职能运作。采用这种方法的有上海、天津、重庆等地。政府指导拆迁评估模式,主要参照市场评估办法,结合政府对被拆迁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的保障政策,对市场评估办法进行具体规定,以提高拆迁房
    2022-04-05
    374人看过
  • 拆迁评估几年有效
    法律综合知识
    1、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时间是1年,即从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年内有效。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可以短于1年,但不应长于1年。通常来说,在估价报告中会有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的条款写明,不管拆迁期限是多长,只要估价报告过了报告上所载明的有效期,估价报即告失效。2、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
    2024-04-28
    94人看过
  • 对房地产拆迁评估的几点思考
    房地产产权文件是每个评估师在进行估价时,首先必须掌握的重要资料,是确认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以产权为担保和债权并存和房地产抵押权等权益的有效法律凭证,它包括房地产证及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等。这些合法性文件直接关系到评估方法,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房地产制度改革,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城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逐步完善,但过去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致使相当一部分的房地产权属状况错综复杂,理清房地产产权状况,是估价师在估价日常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同时又是正确估价的基础。各种房地产产权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内涵各不相同,但都与房地产估价息息相关,例如在城市房屋动迁评估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些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划拨性质,有些房屋下面的土地是出让,有些有产权证,有些没产权证,有
    2023-04-22
    409人看过
  • 征地拆迁企业如何评估价值
    一、征地拆迁企业如何评估价值1.重置成本法:这是最为常见的评估手段,即通过重建企业的地上建筑物及工厂来估算其价值。2.收益法:针对生产运营用途的房地产,则需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分析。此方法主要是预判未来收益趋势,并结合适当的资本化率,测算出投资于不动产的可能收益率。3.市场比较法:根据土地性质,拆迁补偿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其中,房屋赔偿标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被拆迁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算补偿金额的基础;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中,则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依据,计算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
    2024-07-16
    93人看过
  • 必须规范征地拆迁评估工作
    第一、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打造征地拆迁评估公信力。要严格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净化征地拆迁评估市场。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和征地拆迁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保证征地拆迁评估的公正公平。要完善征地拆迁评估行业的自律机制,维护征地拆迁评估行业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公司、评估人员的管理力度和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强化惩诫手段,健全评估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引入拆迁评估市场诚信机制和机构退出机制。要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征地拆迁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保证征地拆迁评估机构选定的公开、透明。要完善征地拆迁评估报告救济机制,推荐素质好资质高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成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机构及其运行。第二、要打破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评估业务的垄断和控制。征地拆迁
    2023-06-10
    25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拆迁的问题:拆迁企业到底应该找哪家评估公司评估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0-31
      拆迁企业应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选择评估公司。可由拆迁人推荐估价机构,也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估价机构,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出面干涉,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
    • 拆迁拆迁评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26
      1、房屋面积和宅基地面积认定不正确的问题。一般应以产权证书上记载面积为准。2、宅基地地区补偿价格严重下降。3、评价方法错误的问题。拆迁评估应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情况进行。4、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 征地要评估什么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27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
    • 关于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7
      房屋被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向公安报警,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争取时间获得谈判的主动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明确问题不同意拆迁评估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8
      不同意+拆迁评估,一、不同意+拆迁评估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积极意义实际上就在于用专业机构得出一个专业价值,依据专业的程序、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出一个价格,而不是一方说了算的这样一个价格。它的积极意义使得拆迁补偿的工作真正做到了依市场、依法律,这样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合理补偿,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向这个目标迈进。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