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过程中的债务处理方式
同居过程中的债务处理方式:
1.债务用于个人生活,一般由个人承担,用于共同生活,一般由双方按照比例承担,没有约定的,则连带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产生的债权一般认定为共同债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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