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渐成影响公司上市的实质性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01:07 119 人看过

近一段时间,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因知识产权问题惹出了“麻烦”。先是本应在2010年3月19日登陆创业板的苏州恒久因“专利门”事件被暂缓上市。紧接着,已获核准首次公开募股(IPO)的星网锐捷4月15日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存在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亦有部分正在申请的专利审理阶段发生变化,其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内容存在差异,决定暂缓A股发行。而原定于5月21日上市的新大新材,因与河南醒狮的专利权纠纷也被暂缓上市。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就有三家IPO公司因专利问题或暂缓上市或暂缓发行,不但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也引起公众对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

知识产权构成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实质性障碍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的计量问题。根据《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依据这一规定,知识产权占净资产的比重不能高于20%,否则就不符合在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无形资产这一“无形”性特点。尽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但是,其价值的大小很难量化,而且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又有被新的技术取代的风险,使原有的知识产权变得一分不值,因此,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不宜对知识产权的估值太高。当然,这一限制性规定仅仅是针对在主板发行上市的公司所作出的规定,对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公司并没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这是由于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公司本身就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特点。二是知识产权的状态问题。根据《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无论是在主板发行上市的公司还是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公司,若“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则构成其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所谓“取得”和“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包含的情形很多,比如,知识产权能否被授权、能否被许可,是否已过时或即将过时,是否有被被淘汰的风险,是否保护期已近届满或许可使用已届期满等情形。从这一意义来说,对于苏州恒久和星网锐捷,可以归为在专利的取得方面存在不利变化,而对于新大新材,就属于在专利的使用上存在不利变化。

当然,造成这三家公司暂缓发行或暂缓上市的原因并不完全属于专利问题。前两家应当归为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其所拥有的专利权的现实状态与其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状态不一致,违背了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要求,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而后一家则属于“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当然也可归为信息披露上存在问题。因此,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也是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成功的关键。而要保证发行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既依赖于发行人的诚实守信,也有赖于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不但是对市场、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企业、对各中介机构负责,因为一旦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但对发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使企业和中介机构承担严厉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报作者付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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