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土地使用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7:42:33 274 人看过

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所必须之外,对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权(收益权),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以经营收益权(收益权)抵偿义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债务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执行的理由如下:尽管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执行标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界定和说明,但总体上还是划了个框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这就是说,只要是财物和行为,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财物泛指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物权和债权是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财产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一点无可非议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进行强制执行,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债权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与司法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处分权,只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的这种物权,可以产生收益,转换为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院可以外地强制执行吗

法院可以外地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可以拒绝,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如果三十日内还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如果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则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查封的土地是不能用于出租的。若承租人明知被查封还继续租赁,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将来此集体土地被拍卖,购买人可以要求租赁人拆除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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