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的使用的制约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3 11:04:13 426 人看过

行政裁量的内部控制有其一定的实践基础,这是基于有大量的内部控制现象和被组织化的行政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主动进行内部自我约束的行政裁量起到人权和秩序保障的功能,同时也基于外部行政裁量控制存在着功能性不足。在“政府主导型”的法制发展过程中,这种控制方式无疑是重要。进几十年来,中国法制所取得的进步,绝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的法制发展模式,是由政府占主要领导地位的推进法制进步方式。“政府主导型”的法制推进基本方式有:一是规范行政程序,鼓励公众参与;二是制定更加明确、可操作的行政政策或裁量基准。

上述的基本方式中,最为突出的是制定裁量基准。所谓裁量基准是以规定行政裁量的行使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一般以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为裁量体,是一种较为程式化的和相对统一的要求,而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自身经验意识做出判断或者依据个别领导指示进行执法活动。裁量基准的制定是经过结合实际执法情况及未来趋势等综合因素进行的,它的显著特征是: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凡是有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可制定基准;涉及范围领域广,不仅涉及行政处罚,而且涵括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领域。

行政内部的控制机制应该成为推进法治的主动力,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行政自由裁量的内部控制的核心应该是制定以裁量基准为核心的行政规则,施行“规则之治”。除了制定裁量基准之外,另外一个路径是:“抑制行政自由裁量滥用的核心技术应当是通过程序的竞争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内部控制所具有的优势在于:

1.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是一种较为传统的模式,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消极机制,它并未触及政府“积极行政的一面”。行政自由裁量的内发性在于,控制裁量权的愿望是从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自身衍生出来的,并且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来具体实现的。现实中,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来约束自身与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同时也相应的规定了责任承担方式,行政机关内部设置较为人性的激励机制来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服务性和责任心。在奖惩并行的制度下,行政权的行使由消极变为积极,能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消除自身行政缺陷,不断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的完善与改进。

2.行政机关拥有相当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涉及生活、交通、教育、文艺等等众多领域,而且其所属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相当密切。一些行政机构在处理某些专业性问题是还会临时聘请专业权威或者专业机构来辅助其行使职能,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拓展专业知识。在某些大型公共工程建设,例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铺设或改造等,专业人员的积极作用反映在这些活动的过程。除此之外,行政自由裁量的内部控制较外部控制具有高执法效率、低执法成本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对行政行为的约束等,不要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危害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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