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鸡按照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野鸡是环颈雉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检察院对于贩卖野鸡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间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贩卖野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野鸡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野生动物,过去民众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捕杀野鸡的情形还比较普遍,但是随后随着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越来越严重,再加上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捕杀野生动物的法律性质,所以现在捕杀野鸡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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