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09:22:24 151 人看过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分散、不统一。

2、保护和打击力度不够。

3、缺乏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

一、竞业协议是否违法

法律不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协议的背后动机是保护商业秘密。所以,立法者考虑的是在企业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益与员工的就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既然是平衡,法律不会贸然出手干预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出现过度损害员工就业自由权与生存权的情况。例如,没有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过长,范围过广等。这些情况的竞业限制协议是违法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

认定条件有:1·客观要件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要件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4·主体要件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处罚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什么是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理工作重视不足,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当前,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绝大多数存在着严抓问题核查,对审理工作重视度不足的现象。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违纪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中央巡视组进驻之后,查处力度更加彰显。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地区公司及基层单位纪委专职审理人员普遍较少,力量相对薄弱。

2.审理人员思想滞后,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当前,国有企业违纪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以及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纵观国有企业各级纪委办案人员中,大部分为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对业务流程、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工作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等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审理人员思想存在滞后性,老同志“吃老本”,新同志“吃书本”,对违纪案件呈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较差,导致审理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节奏,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专业化水平不够,审理人员缺乏培训。审理人员对违纪案件核查工作了解不深不透,对违纪事实的逻辑关系分析不够,直接导致违纪案件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同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系统对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审理人员知识结构出现断层、知识面过于单一等问题,大多数审理人员缺乏科学的新理论,遵循老经验、老程序办案定案,缺乏对新形势下违纪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分析,存在生搬硬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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