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配方式与合议庭评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35:19 27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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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已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就是要实现公正高效执法。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地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继续实行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确保公正高效执法为主线,以深化司法改革实现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为动力,以提高法官素质为组织保证,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方式,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实践公正、高效的工作主题。

一、案件分配方式改革探讨

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公正高效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渴望和期盼,更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审判方式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应当日趋完善,不能以一种管理模式固定不变,现代的社会是信息的、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社会,高效率的审判工作是科技信息发展时代需要。现代的一此制度、管理方式有时会制约审判效率的体现与发挥。就审判管理中方式的一些问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审判体制一些不适之处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我认为人民法院要实现公正高效执法应着眼于促进和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通过改革与创新来克服我们审判体制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去粗取精,寻找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执法的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应性的改革创新之路,推动审判工作有新的提高和发展。要实现公正高效执法,必须要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通过提高两个素质和提高审判效率,促使我院审判工作的整体在公正高效的轨道上良性循环。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要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法院的整体工作水平,确保公正高效执法,有必要对现行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下、不适用的传统的案件分配模式进行改革创新。应改革以往的法官长期乃至终身只能审理或民事或刑事或行政等某一类案件而导致法官审判案件的类别单调,学用法律偏向,审结案件不均,造成法官工作枯燥,审判力量配制不均衡的现象,采用能促进和全面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法官整体审判工作水平的方式方法。我认为应采用全院法院的统一编号制度,将全院所收的各类案件不分类别,大循环向法官分案的新的案件分配方式。

我们以往的法官只能长期分审某一类案件的传统分配方式已不适应新时期高效执法的要求,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是不合法。因为法定的法官职称和职责的要求条件,不只是要求法官具有只审某一类案件的能力。在我国司法体制上或法官法立法本意上也没有只审某一类案件的单类审判法官的称谓。法官必须具有依法裁判各类案件的权力和相应的能力素质。为此,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职能素质。这才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以往的法官只能长期分审某一类案件的案件分配方式不合理。因为,从审判实践上看,传统的案件分配方式因分审案件类别单调,导致审判法官不能全面的提高职业素质,也无法向法官素质化专业化发展。

再次,传统的案件分配方式因存在分案量不均,透明度不高,无法合理的配制审判力量,而导致审结案量不均衡乃至出现完成岗位目标积分评比奖罚不公平的问题。

我们新的案件分配方式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与新的案件分配方式相适应的严密而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和内部监督机制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全院的整体审判工作水平。那么应建立何种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来适应新的案件分配方式呢?具体的说就是审判法官按依次大循环分得某案件后,其依法应配制的审判组合即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等由对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审判庭负责人和分管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同时院内要加强纪检监察和督察的力理,使纪检监察和督察工作能人机的密切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确保能从客观方面丰收到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和防范拖案错案的出现。还要加强工作现代化管理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手段促进和提高工作效率。要利用现代化管理设施加强公示化管理,使内部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设施的公示化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成为实现公正高效执法的有力保证。

二、合议庭评议制度改革探讨

长期以来,由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了解的深度和广度不尽一致,一般是在主审人的主导下进行评议,常常容易陷于空泛的评议中。评议的随意性过大,合议庭只针对主审人审理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没有规则的限制。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要以激发合议庭成员的团队精神、体现合议庭的集体智能和意志为目标。据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1、明确合议庭评议的对象和范围。

(1)合议庭评议的对象。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其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的载体,是法院裁决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体现了司法权威,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和能力以及执法水平,是法院审判活动最集中和最终的体现。因此,必须将裁决文书作为合议庭评议决定的对象。评议前主办人应做评议准备,应当提前一天将以下案件材料提交合议庭其它成员:裁决文书初稿(附有援引法律、法规);案件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它不宜在裁决文书中写明的部分)。

(2)合议庭评议的范围和内容。合议庭评议以裁决文书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及案件审理情况说明对裁决结果产生何种影响和相互关系作为评议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辩的事实和理由归纳是否准确、全面;裁决文书初稿认定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全面,有否遗漏或过于宽泛,证据的采信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证明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是否充分详尽,逻辑性是否严谨缜密,针对性是否强,是否有的放矢,语句是否明白顺畅;裁判文书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判理由阐述是否相互对应;适应法律是否准确、全面,是否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来引用,在引用程序法、实体法、国内法、和准据法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裁决文书主文的表述是否明确具体,有否可能引起歧义,是否符合明确性、判尽性、完整性和可供执行性的要求;裁决文书的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结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包含了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情况说明中的内容与裁判结果的关系以及影响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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