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销案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6:02:35 334 人看过

我们大家都知道,当我们一旦触犯了法律,严重时会受到刑事责任等等,这些公安局都会对其立案,立案后就会一直跟随着我们的个人的档案中,这会对今后的生活以及工作都会造成很大的困扰。但是,只要是满足了一定的要求则会销案的。那么,关于行政处罚销案条件具体有什么规定呢?

关于行政处罚销案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执法办案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根据省局《××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立、销案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建立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以统一各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展开核查。

发现重大、恶性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汇报。

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各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审批表的备注栏内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条通过核查有涉嫌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立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且未过追责期限的,批准立案后交法制股发放案号,并登记在册。

(二)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管辖机关。

(三)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立案,交法制股登记后,由办案机构处理。

第八条办案机构在结束初步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同时附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局机关负责人收到不予立案的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不予立案的案件,批准不予立案;对应予立案的,责令办案机构予以立案。

(二)对不予立案,但应当移送或告知其他机关的,批准不予立案且责令按规定履行职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重新调查。

第十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县级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股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或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办案机构应当申请销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已超过追责期限的;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案件不属于我局管辖,应当移送的;

(五)当事人(自然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六)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时有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销案的。

办案机构申请销案,应当及时填写销案审批表,附调查终结报告及案卷呈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局机关负责人在收到销案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销案,由法制股登记在册。

(二)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但证据不足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取证;

(三)对于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办案机构继续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对从立案之日起八十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制股,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不能及时结案的,按有关规定批延。

第十五条法制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办案机构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发现办案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督促办案机构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机关监察机构,同时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希望大家都可以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可以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既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及对其的处罚方式,则还是建议不要触犯法律了。关于行政处罚销案条件的相关规定已经详细的概括出了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立案的你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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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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