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6:26 131 人看过

各区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公司、档案局,市属各单位房产、档案部门:

现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档案,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房产管理局办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市、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收集、保管所管辖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并向同级政府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建档范围: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现状资料

1、本建筑物的现坐落、建筑风格、主要用途、保护等级等;

2、外立面、内装饰图片;

3、建筑外立面、平面实测图。

(二)优秀历史建筑物的历史资料

1、曾在本建筑中发生过的重大历史事件的记载及相关问题的报告;

2、反映本建筑历史沿革及建筑情况的说明和文章。

(三)优秀历史建筑物的产权产籍资料

1、本建筑物使用单位及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2、房屋测绘图纸。

(四)优秀历史建筑物的建设维修资料

1、本建筑物建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设计图,施、竣工图等;

2、本建筑物历次维修的文件材料,包括修缮报告、计划、方案、验收情况等。

(五)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关的文字、照片、音像、图片等资料

第六条凡历次进驻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应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归档材料无偿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应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统一保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保管的专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利用已开放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须由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保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利用未开放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须经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未经档案、房产管理部门或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保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优秀历史建筑档案。

第九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国家所有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1: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汉沽区实施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好汉沽区在镇村宅基地换房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为我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汉沽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村宅基地换房档案是指我区在农村城市化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行政村性质、职能发生变化,农村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化管理体制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汉沽区镇村宅基地换房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及个人均须遵守并执行本办法。第二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镇村宅基地换房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加快我区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与土地经营、集体资产经营、城市规划、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同步进行。第五条汉沽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对全区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工作
    2023-06-10
    341人看过
  • 不动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2、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4、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驾驶证档案编号如何查询?1、如果是本人的话,可以在驾驶证上找到。驾驶证副本上第三行姓名后面的档案编号就是。2、如果身边没有驾驶证可以在省公安交警官网找到驾驶证违章查询栏,输入身份证号就会显示你的驾驶证档案号。3、具体的登陆考取驾驶证所在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有专门的查询端口。4、还可以带身份证到办理驾驶证的车管所去查,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5、去当地车管所查,这是公安系统的内部档案,不上传于互联网上。驾驶证是C
    2023-07-17
    407人看过
  •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报建及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章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建设系统各局、各区县建设局、各装饰装修企业:为加强建筑装饰装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
    2023-06-10
    414人看过
  •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第四条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第六条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第七条
    2023-04-22
    256人看过
  • 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本市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第三条涉及投靠、购买商品房、兴办私营企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政策性入户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五条全市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入户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人口调控情况予以确定,并通过政
    2023-05-29
    423人看过
  • 武汉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办事程序:1、市经办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签订《代管失业人员档案协议书。2、用人单位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档案资料、移交档案人员花名册,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3、失业人员因就业、退休等原因,凭《代管失业人员档案协议书、本人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失业人员若委托代理人转移档案,除提交《代管失业人员档案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否收费:否
    2023-05-10
    66人看过
  • 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做到先培训、后就业。第四条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信息,并公开发布,同时在劳动力市场设立窗口,统一办理申报、招收录用等手续,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派员深入劳动力市场,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帮助本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含新建单位在筹建期间招用人员),应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者求职登记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应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劳动者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求职,按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市城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持《劳动手册》和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劳动手册》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外来劳动者进入本市城区求职,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第五条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第六条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
    2023-06-10
    355人看过
  • 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建筑市场稽查工作。第三条建设部派出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简称稽查特派员,下同),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市场稽查工作,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条建筑市场稽查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稽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法定建设程序;(二)稽查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是否认真执行了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竣
    2023-06-10
    170人看过
  • 怎样认定历史违章建筑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一、违章建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违章建筑,有四种表现形式。主要如下:1、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2、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4、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二、违章建筑的类型有哪些违章建筑的类型有: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三、什么样的房子属于违章
    2023-04-05
    330人看过
  • 武汉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分散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实现行业共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五条建筑施工企
    2023-04-30
    268人看过
  • 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常与征收相伴,为了避免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一、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有什么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1、立案;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3、决定程序,同时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二、违章建筑可以随意拆除吗违章建筑也不可以随意拆除,必须要经
    2023-02-22
    284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经200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5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
    2023-06-10
    34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荆州市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第18条有什么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市公安XX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3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1999.08.19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建筑市场活动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 建设工程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制订、修订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国标制订、修订进度,提高国标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 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可拆除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这种建筑就算拆,补偿款也会很合理的,但是一般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不会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