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公司、档案局,市属各单位房产、档案部门:
现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档案,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相关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房产管理局办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市、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收集、保管所管辖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并向同级政府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
第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建档范围:
(一)优秀历史建筑的现状资料
1、本建筑物的现坐落、建筑风格、主要用途、保护等级等;
2、外立面、内装饰图片;
3、建筑外立面、平面实测图。
(二)优秀历史建筑物的历史资料
1、曾在本建筑中发生过的重大历史事件的记载及相关问题的报告;
2、反映本建筑历史沿革及建筑情况的说明和文章。
(三)优秀历史建筑物的产权产籍资料
1、本建筑物使用单位及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2、房屋测绘图纸。
(四)优秀历史建筑物的建设维修资料
1、本建筑物建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设计图,施、竣工图等;
2、本建筑物历次维修的文件材料,包括修缮报告、计划、方案、验收情况等。
(五)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关的文字、照片、音像、图片等资料
第六条凡历次进驻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应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归档材料无偿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应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统一保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保管的专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八条利用已开放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须由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保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利用未开放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须经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未经档案、房产管理部门或优秀历史建筑档案保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布优秀历史建筑档案。
第九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国家所有的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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