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规定也应当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楚的案件久拖不决。当然,如果可能,还是应当尽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情况,不能因为上述规定就可以随意不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查证。根据规定,对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查证已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要求,符合起诉的条件。在提出起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刑事办案流程:
(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三)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五)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六)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每次公安机关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起诉期限均可延长半个月;
(七)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注:在此期间内,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内);
(八)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注: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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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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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作为嫌疑人年龄标准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0不会如你所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