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中审批拆迁补偿的权力,骗取巨额拆迁补偿款,伙同他人瓜分,自己吞下101万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达902万元。近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对叶飞国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现年33岁的叶飞国自2005年4月起进入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在拆迁部负责拆迁管理工作。2011年5月26日,广州市开发区征用土地办公室委托东进公司负责奥林项目及其周边涉及长平村土地的征地、收地等相关工作。时任拆迁部业务主管的叶飞国在涉及长平村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负责摸查动迁、协商谈判、资料审核上报、进度跟进、补偿安置等相关现场动迁事宜。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叶飞国利用负责长平村土地征收现场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振雄、张锦明、张志辉等人,在测量过程中将不属于任何一家种植场的12亩土地划入广州市萝岗区金兴种植场和诚锋种植场,叶飞国在审核上述种植场的苗圃迁移补偿材料时予以确认,从而骗取萝岗区政府的苗木迁移补偿费75万元,叶飞国将钱款用于购买房屋。
起诉书显示,同一时期,叶飞国还伙同钟伟明,在测量过程中将不属于任何一家种植场的一块土地划入广州市明晖园艺场,利用同样方式骗取区政府的苗木迁移补偿费29万元,并据为己有。萝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在此期间明晖园艺场负责人钟伟明贿送给叶飞国26万元。
法院综合认定叶飞国贪污金额为83万元,受贿金额为18万元。案发后,叶飞国家属已将赃款101万元全部上缴。
此外,叶飞国还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法院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在组织测量种植面积和审核种植场拆迁补偿材料时,明知广州市萝岗区金兴种植场和诚锋种植场分别存在约10亩和140余亩虚假挂靠的土地,仍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且上报领导审批,致使政府多支付了苗木迁移补偿款902万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萝岗法院一审判决叶飞国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宣判后,叶飞国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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