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双方当事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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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三、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征收税款、加收纳金;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辖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除第1项必须先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其他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1、对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一、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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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涉外税务行政诉讼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税务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同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该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其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委托律师代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当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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